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承包单位在进行工程分包时,只能将部分工程项目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来完成。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单位分包出去的工程项目必须是在其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可以分包的工程项目,如果合同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则必须经过建设单位的同意方可进行分包。
所谓的“分包”,实际上是指那些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某一部分,依据法定程序和方式,合法地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来实施的行为。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区别有什么
关于这两者之间的差别,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待它们:
首先,专业分包的发包人必须为总承包人,这样便形成了由三方当事人组成的关系结构;
而劳务分包的发包人则可以是总承包人,或者是专门从事某项特定工程施工的承包人,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牵涉到由四方当事人构成的复杂关系系统中。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和总承包人将联手以专业承包工程的形式向总发包人提供服务,并对总发包人承担共同的法律责任;
相反,劳务分包的承包人仅须承担提供劳务作业的义务,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不会直接影响到总发包人。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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