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犯罪行为,如危险驾驶罪,通常由交警部门进行处理。众所周知,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而交警大队则属于其附属的执行机构之一。此类涉及危险驾驶罪的案件,由于其性质为刑事案件,故被归类为公诉案件。具体而言,这类案件将由公安机关侦查机关的下属职能部门——交警支队负责立案和展开调查取证工作,随后移交给检察院公诉机关提起诉讼,最后由法院审判机关作出裁决。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追逐竞驶,情节特别恶劣者,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均应判处拘役,同时并处相应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诉讼期限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但不足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被追诉时效最长可达十年。
然而,对于危险驾驶罪这一类犯罪(例如醉酒驾车)而言,其最高刑罚仅为拘役。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此类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五年的追诉时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危险驾驶罪诉讼主体是谁”,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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