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财产强制执行问题怎么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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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共同财产执行,需接到当事人申明或法院调查、清点、保全财产。完成后,向共有人发书面通知,保障其知情权。共有人达成并得到债权人认可的分割协议,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具法律约束力。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效力延伸至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份额内财产。
共同财产强制执行问题怎么解决

一、共同财产强制执行问题怎么解决

关于共同财产执行之途径与方法,大致可概括为以下步骤:

首先,需在接到有关当事人之正式申明或由法院依据职权主动对相关共同财产展开调查、清点以及财产保全等措施;

其次,在完成上述程序之后,应立即向所有共有人发出书面通知,以确保其知情权得以充分保障。

若共有人之间就共有财产达成了合理且得到债权人认可的分割协议,则该协议在经过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将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外,查封、扣押和冻结等强制性措施的效力也将延伸至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所享有的相应份额之内的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二、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怎么判定

关于如何确定夫妻的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标准如下:

首先是夫妻双方共同表达出的意思,以此所产生的债务应被视作共同债务;

其次,那些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开支所导致的债务,也应被视为共同债务。

值得注意的是,只要婚约真实有效,夫妻在婚姻期间内获得的所有薪资、奖励、劳务报酬、生产、运营、投资收益等财产,在没有其他明确约定下,均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共同财产强制执行问题怎么解决”,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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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被他们老板辞退了,想请问一下那个关于劳动仲裁裁决 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申诉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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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人名称: 单位性质: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电话:
请求事项
1、单位支付申诉人工资---元
2、单位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元
事实与理由:
事实
1、申诉人自2009年5月1日起进入--单位工作,工作时间共-月-天有--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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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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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强制执行的措施有以下情况: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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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权判决可否强制执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强制执行的措施有以下情况: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应当作出裁定。
除权判决可否强制执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强制执行的措施有以下情况: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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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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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债务、债权关系是很常见的利益关系。有些债务人因为一些情况而不履行债务,经过公证后才会履行债务偿还行为。所以债权的强制执行公证就有显得非常有必要,国家关于强制执行公证条款做了相关的规定,所以有问题可以查阅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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