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是哪种行为
关于危险驾驶的具体行为类型:
1.在道路上进行竞技性质的驾驶行为,情节恶劣者;
2.酒后驾车,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后果;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活动,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数量,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情况;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素:
1.该罪名所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利益,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给社会大众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2.客观要件方面:
(1)在道路上进行竞技性质的驾驶行为,情节恶劣者:情节恶劣的限定条件限制了对于此类行为的法律制裁范围。所谓“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以极高的速度、超标的速度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地变更车道,以及在极短的距离内进入其他车辆前方的危险驾驶行为;
(2)在道路上酒后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80毫克每百毫升的,均视为醉酒驾驶。
3.主体要件方面: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年满十六周岁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实施者。在实践中,主要涉及的是机动车驾驶员这一群体;
4.主观要件方面:危险驾驶罪的主观心态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会对公共安全产生危害,却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状况的发生。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是否列为重点人口
在醉驾者被依法宣告缓刑之后,他们将不被纳入重点人口管理范围内。需要明确的是,缓刑与被判定为实际刑期相比,缓刑实质上只是暂缓了实际刑罚的执行,而不是实际执行意味的服役;
此外,在法庭宣判缓刑之次日,犯罪嫌疑人便可获得释放,但需要接受公安机关的严密监控和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对于那些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以及由人民法院交付公安机关监管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均不得被列入重点人口管理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危险驾驶罪是哪种行为”,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