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告登记债权消灭需要注意什么
在订立涉及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权益出售的协议时,为了确保未来的物权得以顺利实现,双方可按照约定向相关登记部门提出预告登记的申请。
同样地,当签署关于房屋或其他房地产的物权转让协议之时,亦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登记机关递交预告登记申请,借此来保护未来的物权利益。
一旦进行了预告登记,除非得到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明确授权,否则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处理都无法产生物权效力。
此外,若预告登记后债务得以清偿,或是从办理房地产登记之日算起历经3个月仍无相应的登记申请,则该预告登记将失去其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预告登记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预告登记费用或称为抵押登记费用,其主要是由房屋贷款人在前往房管局进行住房抵押贷款手续办理过程中所需要支付给房管局的一笔相应的服务费用。
在此过程中,预告登记费用采取的收费方式是以单项收取为主,并且不许按照房屋所在的面积或是体积以及房价等因素来制定收费标准。
在整个房屋登记费用的范畴当中,它还包括了房屋权属证书的相关费用。
根据现行的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每当发放一份房屋权属证书便可免去相应的证书费;
然而,对于同一房地产上有多个房屋权利人的情况来说,向他们每个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时,则会额外征收每本证书10元的证书工本费。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登记费用必须由申请人全额承担,但若必须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才能生效的业务事项,那么仅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那一方收取这笔费用。
至于针对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及因登记机关失误所导致的更正登记等项目则将无需收取任何房屋登记费用。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预告登记债权消灭需要注意什么”,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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