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离婚之后,其中一方强行阻止对方行使探视子女的权益,那么拥有探视权的一方便可依法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
探视权乃是不直接承担抚养职责之父母对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理应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
自离婚之日起,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而另一方则负有协助履行此项义务的责任。
探望权,亦被称为见面交往权,特指离婚后未能直接承担抚养职责之父母一方,所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访、联络、会面、交往以及短期共同生活等方面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怎么处理
在法定监护人未能尽职尽责或是对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与合法权益造成侵犯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相关的个人和组织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撤销其监护资格的要求,以提升对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并预防由于监护失效所引发的各种困境。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监护人不让探视人看小孩是否合法”,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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