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有行为对象吗
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罪的设定,旨在约束年满十六岁且身心健康、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而这些都能够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实施者。实际运行过程中,此类犯罪的承担者主要为机动车驾驶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有附带民事赔偿吗
关于危险驾驶罪所涉及的诉讼程序,通常情况下并不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因在于,尽管危险驾驶行为属于危及公众安全的严重犯罪,但由于在实际操作中其往往未对相关人员和财产产生直接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因此并不存在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若在危险驾驶过程中,确实导致了国家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害,那么受害方则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被告人提出赔偿请求。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危险驾驶罪有行为对象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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