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不允许受害者律师阅卷怎么办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自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有权浏览、摘录及复印本案件所有的案件档案资料。
此外,若得到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其他辩护人员同样享有查阅、摘抄和复制上述资料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二、检察院不起诉为什么还到法院?
若针对涉及到受害者的特定案件而作出检察机关不起诉裁决,则检察机关需将不起诉决定书通告受害人。
若受害人对此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决定通知的七日之内向上一级的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请求,寻求启动公诉程序。
同时,监察机关必须将复查决定等相关事项知会受害者。
如获释继续由检察机关维持不起诉裁决,受害人有权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受害人同样亦可行使自主选择权,无需经过申诉过程,而是径直向法院提交上诉申请。
待法院受理相关案件之后,检察机关需要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资料移交至法院处理。
此外,对于由公安机关提交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一旦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裁决,此决定书须送达公安机关。
如果公安机关对这份不起诉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提出复议申请;
如若复议申请未得到支持,他们还可以向上一级的检察机关提起复核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条第4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检察院不允许受害者律师阅卷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