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停工施工员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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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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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工地因故停工期间,施工员应确保工人们得到应有的薪资。若停工非工人过错,虽无经济赔偿,但用人单位仍应按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视工人为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超过周期后,按实际劳动和协商标准支付。未安排任务时,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支付生活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工地停工施工员怎么办

一、工地停工施工员怎么办

若由于并非由工人直接导致的工地停工情况发生,工人们将得不到相应的经济赔偿

然而,作为用人单位,他们仍然应该根据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工资标准,按时且足额地向工人们支付薪资。

当用人单位因为非工人因素而不得不暂停施工或停止生产经营时,在工人们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仍需将之视为正常提供劳动的工人们,并按此支付他们的工资。

如果超过了这个工资支付周期,则可以根据工人们在此期间所付出的实际劳动,按照用人单位和工人们之间新的协商约定的标准来支付工资。

若用人单位在这段时间内未为工人们安排任何工作任务,那么就需要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来支付他们的生活费用。

当然,如果国家对此类情况另有明确规定的话,我们也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说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二、工地停工多少天才算误工

假如按照工作天数计算,则需以实际工作日为依据进行支付;

而对于整个建设项目整体考量,该项误工费用便需要您与承包商或开发商进行协商处理。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

若由于非劳动者个人因素导致企业项目停滞,且停产时间在一个工资发放周期之内,雇主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酬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薪资。

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发放周期,且在此期间劳动者仍照常上班,雇主须向其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应低于当地政府设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反之,若劳动者未能提供全时工作服务,则需依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相应处理。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工地停工施工员怎么办”,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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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万盛区鸿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 \ 年 \ 月 \ 日起 \年 \ 月 \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 \ 自\ 年\ 月\ 日起至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自 2014 年6月 13日起至万盛新台之星商务楼工程基础钻孔桩完成之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日,从 \ 年 \ 月 \ 日起至 \ 年 \ 月 \ 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万盛新台之星工程从事基础钻孔桩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工作内容:从事施工现场土木建筑相关工作;
(二)安全要求: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质量要求: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验收规范及标准并符合甲方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执行法律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办法。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和劳动者协商后,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
(三)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坚持职工自愿和不损害职工健康的原则,且必须按规定发放足额的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资制度的除外。
(四)乙方在法定节假日不愿加班的,应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根据其生产特点,本工程钻孔桩工作为人工费承包制,每米包干价为 元。
(二)乙方按双方约定待桩基全部完工后由甲方应以货币形式一性支付乙方。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乙双方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甲方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及建工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费,其他社会保险由因工作性质所决定甲方全部计入乙方工资中,如需交纳相关社会保险由甲方代扣代交。
(二)甲方努力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
(一)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二)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奖惩。
八、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如下:
(一)按合同约定所承建工程竣工完成之日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到期,劳动合同终止。
(二)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死亡,劳动合同终止。
(三)乙方无书面请假证明,无故旷工三日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劳动合同终止。
九、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甲乙双方在本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多次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多次违反甲方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以及有严重违章作业时;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漏甲方商业秘密,造成重大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5、被开除、除名、劳动教养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本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终止。
十、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一)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二)特殊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人员、从事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工程项目或者掌握公司(或厂)重要技术资料,关键工艺等人员,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三)乙方在合同期内违反甲方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被行政处分(含记过)以上处分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或严重营私舞弊。
(四)乙方长期(或多次)不按工作内容或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视为不能胜任工作。
(五)乙方因公受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若必须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所有补助为300元,住院期间护理由其家人或家属负责、护理费为1500元(乙方家人或家属不护理甲方将安排专人护理,护理费超支部份由乙方自负)。

一、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甲乙双方或一方违反本劳动合同的规定,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应分别承担如下责任;
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由甲方向乙方补偿5000元赔偿金。
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由乙方向甲方补偿5000元赔偿金,由甲方出资培训的技术工人,为甲方服务未满合同规定期限的要索取培训费,其费用按甲方实际支付情况确定,该费用可以从乙方本人工资中扣除,不足部分可以通过其它或法律途径解决。
(二)乙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给甲方造成损失,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劳动合同叁式两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 动 合 同 书
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单位名称: 重庆市万盛区鸿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姓 名:
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 性 别;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王松 张世福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万盛红枫A区松林路21号附2-1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2014年 月 日 2014年 月 日
鉴证机关 鉴证人
(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施工中施工人员死亡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后续治疗费,计算至十八周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而只是没有资质的包工头之类的人物,则你老婆的堂哥与老板之间只能是雇佣关系,在丹东做隧道施工时不幸从高空坠落致死,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家属可以主张的权利如下: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护理费,属于人身伤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工伤待遇。2,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配偶每月40%,包括残疾赔偿金。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果老板并不是中铁十七局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标准为而工伤认定是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只有在工伤认定后,按五年计算、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可以向
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被扶养人生活费、自治区,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发包人,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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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上出人命施工员有责任吗
这个要根据工地当时具体发生事故的情形,以及造成人员死亡的原因来确定施工员要不要承担责任。如果该人员的死亡是由于其他施工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而造成的,则施工人员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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