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案件的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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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处理不当得利案件中的管辖权异议,我国法院将依法严格审查。若异议合理合法、证据充分,法院有权将案件转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反之,则依法驳回。当事人对管辖权有疑问,必须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申请。法院将秉持公正,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不当得利案件的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理

一、不当得利案件的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须进行严格审查。

若异议被证明合理合法且证据确凿充分,人民法院有权做出决定,将该争议案件转送至具有管辖权的相应人民法院审理;

反之,若异议无法得到支持或缺乏足够依据,人民法院则应依法作出裁判,以判决的形式驳回异议请求。

此外,当事人如对案件的管辖权存在疑问,必须在提交答辩状的法定期间内提出相关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不当得利多少钱才能立案

不当得利,乃民事法律纠纷之一,并无立案起始点之规定。

本质上,无论受益者取得利益之额仅为区区一分钱亦或是更为巨大的金额,若该行为被视为不当得利,皆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司法救济。

不当得利,系指一方因无合法依据、对他方造成损害而获得利益的情形。

当该法律事实确立之时,便在不当得利者和利益所有人(即受害者)之间衍生出一份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不当得利案件的管辖权异议如何处理”,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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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理解不当得利管辖权,不当得利管辖权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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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理解不当得利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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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当得利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不当得利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管辖。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管辖。
二、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
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该规定当然适用于不当得利之诉。
三、不当得利举证责任
1、民事诉讼法上通常采用的举证规则是权利主张者举证,也就是通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2、在特殊情况下却采用由否认主张者举证,其理由主要在于在部分案件中只有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才能更好实现实体真实,体现公平原则的要求。
3、基于不当得利的4个构成要件,在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权利主张一方应当对前3个构成要件予以证明。
四、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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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活动的经营和管治是受我国民法总则的相关条款所限制的,因此在日常生活当中,一些民商企业家如果在经营过程当中有着不当得利或者其他一些违法违规的事项的话,都是可以参照民法总则当中的相关法条来进行解决的。下面小编要为大家介绍的是,民法总则中的商事不当得利管辖地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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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不当得利的管辖权如何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不当得利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不当得利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管辖。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管辖。
二、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民法通则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比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三、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我表哥被人起诉了,可是对方起诉的法院没有管辖权,所以我哥想写一份不当得利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该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莞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为#。
一审案号为:(2015)台黄商初字第2286-1号民事裁定书。
上诉请求:请求贵院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审原告#有限公司诉一审被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原告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以(2015)台黄商初字第2286号受理,一审被告认为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特提出异议,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明显错误,把握此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如何理解“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成为本案的关键。

一,“标的”的法律含义
标的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也就是行为人意图通过法律行为所欲实现的目的和所欲达到的目的和所欲达到的效果。(《法律词典》第30页,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著)
有教授认为,标的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法学,法律出版社)
结合本案,本案的标的为原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关系,具体为原告浙江#有限公司向被告东莞市#有限公司销售货物,被告东莞市#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浙 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的法律关系。
一审裁定书将本案标的简单归为“给付货币”显然没有正确理解标的的含义。

二,一审裁定书将原告的诉讼请求支付货币简单归为“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明显错误。
这里的“给付货币”的义务是指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而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给付金钱请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求对方支付金钱,包括根据合同义务支付价款,也包括履行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用金钱的形式来承担。不能以给付金钱这种责任承担的形式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根据当事人起诉时的请求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的内容,确定合同履行地。(参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154页,)
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原告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的请求显然包含了追究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承担利息的违约责任必然用金钱来承担,但不能以此简单归为“给付货币”。

三,上诉人认为,适用“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是指案件本身给付货币,比较典型为民间借贷合同和汇款错误的不当得利之债。从一审法院案由来看,本案的标的为买卖合同关系,属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规定的情形。
综上,一审裁定对法律、司法解释理解错误,错误地将“买卖合同关系的标的”定性为“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错误地将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行为简单归类为“给付货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
此致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东莞市#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希望我为你提供的这一份不当得利管辖权异议上诉状样本能够解决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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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后能提管辖权异议吗?
移送管辖后,是不能提管辖权异议的,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管辖权移送之前向司法机关作出说明,并申请重新认定,司法机关应当作为明确认定,如果仍然决定移送管辖权的,则当事人需要遵守司法机关作出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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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管辖权怎么样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不当得利的管辖权怎么样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不当得利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不当得利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管辖。它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是相同的。其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基层人民管辖。
二、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民法通则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比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三、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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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管辖权该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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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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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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