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守所会见律师目的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二、看守所会见律师需要什么手续
在进行律师会见时,律师必须具备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以及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函、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函等相关文件。在达到对应窗口完成所有必要的会见程序后,他们将依据各个看守所独特的门禁系统,得以顺利地进入会见环节。在此过程中,律师们必须遵循以下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明确规定:
首先,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辩护律师有权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面谈及信件往来。而其他辩护人,只要经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核批准,同样有机会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见和交流。
其次,辩护律师如能出示其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便可请求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见。对此,看守所应立即予以安排,且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
最后,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案件,在案件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若要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则需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对于此类案件,侦查机关应提前通知看守所,以便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看守所会见律师目的是什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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