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理赔定损时效多长

最新修订 |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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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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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民事权益保护,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特别法律规定从其规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若损害超过二十年,法院不再保护,但特殊情况下,权利人可申请适当延长。简言之,民事权益诉讼有效期三年,特殊法优先,逾期二十年不保护,特殊可申请延长。
汽车保险理赔定损时效多长

一、汽车保险理赔定损时效多长

关于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保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在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在此基础上,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遭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然而,若自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但如存在特殊情形,人民法院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作出适当延长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汽车保险理赔的流程是怎样的

汽车保险的理赔处理过程可概括为以下几个环节:

1.事故发生后需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且通常时效为事故发生之日起48小时以内;

2.由专业检验员在接到保险公司内勤相关通知后于有效期内完成现场查勘及检验工作;

3.随后应签署并交付相关索赔申请书以及其他所需单据;

4.通过核赔科经办人对提交材料进行严谨审核;

5.经管理层审议批准后予以赔款支付并确认结案;

6.以上流程顺利完成,最终达成赔偿协议。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汽车保险理赔定损时效多长”,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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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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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车损险有必要买吗
汽车车损险是否有必要买:新手新车投车损险必要性更大。价值十万以上的车可以选择购买,价值十万以下的车损其实是可以承受的。新手对车辆的驾控能力不强,对路况判断有时不够准确,容易出现车辆损伤的情况。如果不投保车损险就需要自己承担维修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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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购买汽车车损险,汽车受损如何理赔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没有购买汽车车损险,汽车受损如何理赔问题解答如下,
1、交强险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开始实行交强险,它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是一份机动车辆必须购买的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简单地说,交强险就是“强制性的三责险”。交强险不能随便脱保,脱保就是违法。目前,国家已经实行根据事故历史记录进行费率浮动的办法,旨在鼓励安全驾驶。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和赔偿范围如下:如果您是有责方,那么给予对方的赔偿限额是:死亡伤残11万元;医疗费用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如果您是无责方,那么给予对方的赔偿限额是:死亡伤残
1.1万元;医疗费用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交强险不存在免赔率,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赔到以上规定限额为止。
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称为保险人(即
第一者),车主称为被保险人(即
第二者),除保险公司和车主以及车上人员之外的称为
第三者。“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保险公司给予赔偿。三责险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选定,一般有5万、10万、15万、20万、30万、50万、100万。底价车险网认为20万三责的性价比最高。交强险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的最基本的保障。当被保险车辆对第三者造成伤害时,首先用交强险进行赔偿;当交强险不够赔付时,用商业三责险来补充。因此,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不是重复投保。底价车险网建议:购买交强险后,再购买20万赔偿限额的商业三责险作为进一步的保障。
3、车辆损失险简称“车损险”,用于赔偿车辆自身的损失。对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致使投保车辆自身发生损失提供保障,无论是轻微刮擦,还是严重损坏,都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但是玻璃单独破碎和车身恶意划痕不在车损险的赔偿范围之内,另见“玻璃单独破碎险”和“车身划痕损失险”。另外,车辆在被偷盗未遂过程中造成的本车损失不在车损险的赔偿范围之内。然而,如果保了全车盗抢险,车辆在被偷盗未遂过程中造成的本车损失可以得到赔偿,另见“全车盗抢险”。车损险的保险额度(赔偿限额)不一定与您车实际价值一致,这里不存在车辆折旧的说法!道理很简单:车损险的目的是用来修复您车辆的损失,无论是新车还是旧车,只要是同一型号的车辆,修复费用都是一样的。举个简单的例子,您的车是辆旧车,但因为事故您的后保险杠撞裂了,修复时会给您换一个新的保险杠,而不是给您换一个跟您车原保险杠相同的旧保险杠!因此,保险公司会给每种型号的车辆核定一个保险额度,一般是该型号车辆的新车市场价格的90%。底价车险网认为:在没有同时保“全车盗抢险”的情况下,按保险公司核定的最低保险额度投保车损险是最明智之举,可以节省不少车损险保费!如果您同时投保了“全车盗抢险”,您可以适当提高车损险的赔偿限额,“全车盗抢险”的赔偿限额会随之升高,车辆一旦被盗抢,您得到的赔偿就越高,当然车损险和全车盗抢险的保费也交得越多,这里存在一个取舍。在没有同时保“全车盗抢险”的情况下,车损险的保险额度的选定应以“保低不保高,但是要足额”为原则。如何查询您车的最低足额车损保额呢很简单,打电话给底价车险网!然而,在您打电话之前一定要确知您的车辆型号。这里说的车辆型号不是平常说的“福特蒙迪欧
2.0”,“大众帕萨特
1.8T”等说法,而是在行驶证上
第四行标明的品牌型号(需要您报出所有的字母数字,如高尔夫FV7164AT)!如果行驶证不在手边,《车辆登记证》、上年保单或保险卡上都有准确车辆型号。新车的车辆型号,请查《车辆合格证》。如果尚未提车,可致电4s店让其报出您车的准确车辆型号。
4、车上人员责任险简称“座位险”或者“乘座险”,负责赔偿由于本车责任造成的本车指定座位人员的人身伤害。一般车主选择每座1万的赔偿限额。您可根据自身情况酌情选择赔偿限额。此险种相当于意外伤害险。如果司机和主要乘客已经在其他地方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可不用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
5、全车盗抢险简称“盗抢险”,是指全车被盗窃、被抢劫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核实,满两个月未查明下落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如果车辆被盗抢后三个月内被找回,在此期间车辆损坏或零部件丢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修复费用。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应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来确定。实际价值是指用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按照国家规定,家庭自用轿车的月折旧率为千分之六(6‰),车辆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1-已使用月数×6‰)。当车辆确认被盗抢后,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车辆实际价值。注:在计算车辆实际价值时,新车购置价并不一定等于您买车时跟4s店的成交价,而等于您在购买车损险时选定的车损险保险额度(参考本页车损险保险额度的确定方法)。
6、玻璃单独破碎险当本车玻璃(不包括灯具和车镜玻璃)发生单独破碎时,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此险种不设免赔率,不需购买不计免赔)。在投保时,可以选择出险后安装国产玻璃或进口玻璃。我们建议选择国产玻璃,因为国产玻璃不仅节省保费,而且在实用性能方面跟进口玻璃没多大区别。
7、车身划痕损失险由于他人恶意行为造成车身划痕损坏,保险公司将依照条款进行赔偿。
8、自燃损失险因本车电路、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将对损失进行赔偿,每次事故有20%责任免赔。通常情况下,新购车辆和处于质保期内的车辆可以不投保自燃损失险,使用时间在三年以上的车辆应考虑投保此险别,它的赔偿限额(保险金额)确定的方法与盗抢险相同,须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来确定。
9、不计免赔除交强险以外的各险种都可能存在不同级别(15-20%)的免赔率,因此,对应于各个险种,被保险人可以购买“不计免赔”。顾名思义,“不计免赔”就是保险公司在赔偿时不使用免赔率,从而百分百地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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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诉讼时效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起始计算,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容易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的起算却是复杂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必须在前知道自己所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否则无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因此,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一经实施完了,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对于侵害健康权的,要分受伤之日、侵害时不能发现的伤害确诊之日的不同来计算诉讼时效。对于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在确认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理论上讲,侵害身体权和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而《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是对侵害健康权行为的赔偿请求诉讼时效,应当适用1年的规定。
3、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目前没有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在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在提出生命健康权的财产损失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则随同受到特殊诉讼时效的限制。
4、侵权普通法与侵权特别诉讼时效适用不同对于特别法应当一律按特别法的规定,如《国家赔偿法》诉讼时效规定为2年(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 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
5、最长诉讼时效按照《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这是法律规定的诉权保护最长期限,超过这一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便失去诉权,不再受法律保护。 (第32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2年(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诉讼时效规定一律为3年(第42条);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时效的规定,保护请求权。最长时效也有特别法的特殊规定,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请求权满10年丧失(第45条第2款),而不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需要引起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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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人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得以确立的基石,其根本要求就是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股东与公司债务的往往导致股东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利用其在法人制度中的优势地位,从事滥用法人人格的各种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在其受到法律追究时又主张只承担有限责任。这在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导致了明显的利益失衡。为此,只有使股东在一定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才能实现的法律价值,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此产生。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导致公司债权人受到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可直接请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在英美法系中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按照该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应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了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债务是引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条件。其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一套班子、两个牌子”,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利用同一资产设立多个公司,转移资产、空壳运转等。
(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是衡量法人人格是否滥用的一个客观标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是由债权人启动的,而只有当债权人的损害达到一定程度时,其才可以启动这一制度。而何谓“严重损害”则是需要人民在审判实践中自由裁量的不确定条款,要根据债权人所举证据综合认定。
(3)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因为股东的滥用公司人格行为而遭受到了损害。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确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虽然公司人格被否定后,要追究的责任并非一般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主观过错仍是承担这种责任的必要条件。
(5)实践中,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究股东责任时,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仅是在个案情形下否认法人的人格,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而不是对法人人格的根本否认,在个案之外,仍应认定公司具有的法人资格。二是在出现法人人格否认情形时,并不是公司的所有股东均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仅仅是追究实施了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主要是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对于没有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实践中多为中小股东,无须承担责任。三是股东对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并不排除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不意味着公司责任完全转化为股东责任。股东所承担的连带责任性质应为补充连带责任,即应先以公司财产清偿债务,只有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方才由股东承担责任。四是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其所控制的公司的债权应不亨有抵销权。在公司破产清算时,该股东也不应亨有别除权和优先权。
汽车定损后能否鉴定
[律师回复]
一、车辆定损有哪些注意事项保险公司理赔需要发票和修理清单是为核实修理的真实性与合理性,票据原件本身没有必须保留的必要,如果确实丢了,可以去4S店复印一下发票存根联,并让他们加盖财务专用章,一般保险公司会给理赔。注意点
一:事先确定维修方式车辆某些部位损坏后,到底应该更换还是应该维修后继续使用,投保人和定损员的意见也容易存在分歧。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部件的处理意见以修复为主,即损失部件可以修复使用,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应当进行修复处理。如果损失部件无法修复的,可以更换损失部件。故而在维修之前或者维修进行过程中,建议投保人及时与定损员协商,确定好维修方式,以确保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注意点
二:可协商定损金额除维修方式易起争议外,车险定损的争议中,对维修价格的争议占了多数。经常出现的情况是:维修厂给出的维修费用金额高于保险公司定损员核定的损失金额。通常来说,定损员在定损时会参考市场维修价格,确定合理的维修金额。但维修厂因进货渠道等原因,所进的零件价格较高,或维修厂因为其他原因,造成维修金额比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客户若对定损额存有异议,其实是可以与定损员多沟通,并由定损员与维修厂协商处理的。实际上,大部分的保险公司并不是“一个数字定终身”,仍有协商的余地。注意点
三:定损和维修要到同一个地方除上述两项提醒外,如果前期已和查勘员确认按照4s店的维修方式确定损失金额的,切莫再到普通修理厂进行维修。因为4S店所需要的维修金额是高于普通修理厂的维修金额的,如果客户按照4S店的定损金额向普通修理厂支付维修费用,就相当于客户的维修费用付多了。到时候索赔时,保险公司是按照客户实际选择的修理厂标准重新确认损失金额,车主本人可能产生不必要的支出负担。
二、车辆修好后还能鉴定吗车辆修好后还能鉴定,车辆定损可以根据4s店修复证据为准。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4S店与车主对车子定损及赔偿金额无法达成统一意见,需要有个的第三方机构来对车辆定损。物价局定损的程序每个省份的做法都不一样,但是也不会相差太多。如果涉及到调解或者诉讼方面的,交警队和就认定物价局的评估是唯一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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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对于产品缺陷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缺陷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人民不予保护。同时,《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什么是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这种危险主要表现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
广义地说,产品不符合其应具有的质量要求,即构成瑕疵。狭义地说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缺陷是指产品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产品缺陷做了明确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和该标准。但中国立法并未对产品瑕疵作出明确规定。《产品质量法》在第26条第2款中使用了瑕疵一词,该条表述为产品存在实用性能的瑕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瑕疵的外延更广,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有学者如此解释:产品的瑕疵与产品的缺陷有着不同的含义------显著区别是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和理危险,也可以这样说,产品存在着除危险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是产品存在瑕疵。由此看来,日后修订《产品质量法》时,应当对瑕疵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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