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由谁决定和执行
关于取保候审的实施程序,主要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共同做出决定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案件侦查环节中,若警方发现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或者拘留措施,但由于证据不足或者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情况时,他们有权决定对其进行取保候审。同样地,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检察官认为某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处罚,那么他们也可以决定对该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而在案件审判阶段,如果法官认为某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处罚,他们同样可以决定对该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来承担。除此之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最终的决定权则掌握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取保候审由谁起诉申请
在符合条件之时,如需申请取保候审,应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对于已被羁押的罪案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相关人员,均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然而,申请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书面形式这一基本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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