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实际判刑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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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肇事罪量刑依据案情,通常三至七年。主动投案、赔偿并获谅解可减免。重伤、死亡或重大损失可判三年以下,逃逸或恶劣情节则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实际刑期视肇事者行为与态度而定。
交通肇事罪实际判刑多久

一、交通肇事罪实际判刑多久

关于交通肇事罪量刑之具体时长,乃是依据个案之实际情况而定,然而其一般不逾越三至七年有期徒刑之范围。若肇事者能够主动投案、赔偿受害者所受之损害并获得其谅解,则可能获得相应的减免处罚。比如,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明确规定,对于交通肇事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令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之人,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制裁;倘若在肇事后又逃离现场或有其他严重恶劣情节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实际判刑时长往往取决于肇事者的具体行为与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实践中判刑几年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期主要划分为三个层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三至七年有期徒刑以及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而,对于每一起具体案件而言,法官在裁决刑期长短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被告人在该案中的法律责任程度,责任越重大,其所面临的刑罚也将相应加重;

其次,对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包括死亡及重伤人数的多寡;

再次,被告人在交通肇事后的悔过表现,如是否承认犯罪事实、是否积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等;

最后,被告人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逃逸、醉酒驾驶、毒品影响驾驶等严重危及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

法院将依据上述各项因素进行全面评估,以决定最终判处的刑期。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肇事罪实际判刑多久”,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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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异地起诉离婚要多久?
[律师回复] 对于实际异地起诉离婚要多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异地离婚要多久  审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即是说,离婚案件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十五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六个月)。  
二、离婚的程序  离婚的程序包括三个阶段:  
(一)
第一阶段: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递交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送达的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申请,请求延期,人民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三)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起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递交状和证据;  4、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状副本;  6、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到底异地离婚要多久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我们对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定期限进行了大概的了解,而实践中由于离婚案件情况的不一样,也就导致实际花费的时间不同,但不管怎样都应该在法律中规定的时间内审结案件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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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 【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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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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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最近遇到个大问题,想问下实际施工人买卖合同实际施工人怎么认定呢?有咩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啊?
[律师回复] 分别为: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和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Υ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Υ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Χ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当前,我国建筑市场的运作存在大量不规范之处,其中非法转包、Υ法分包现象尤为严重,许多承包人取得工程之后并不进行施工,而是将工程再次转包或Υ法分包。由于这些承包人已经获得了相当数额的管理费,工程完工后他们往往不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解释》出台之前,法律δ对实际施工人问题作出规定,大量实际完成了工程施工的建筑企业和施工队因为与发包人?有合同关系,无法直接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也因此无力向农民工支付工资。这一问题引起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为有效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二十六条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将发包人作为被告,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Χ内承担责任。这一规定的出台,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依据《解释》第二十六第二款判决发包人对转包人、Υ法分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责任的案例不在少数。但是,是否所有参与了工程施工的主体都可以适用《解释》第二十六第二款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呢?   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解释》第二十六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应如何界定。《解释》共有四条提及实际施工人,其中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Υ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Υ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Υ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Χ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依据《解释》的上述规定,目前较为一致的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应该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Υ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施工人,而不包括承包人的履行辅助人、合法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劳务作业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意见也认为,实际施工人应与发包人全面实际的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此时转承包人、Υ法分包的承包人已经取代第一手的承包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才准许转承包人、Υ法分包的承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追索工程款的诉讼。这一意见对《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进行了限定。   有观点认为《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农民工利益的保护是一种间接保护,该条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是有限度的,农民工个人不能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追讨工资的诉讼。笔者同意上述观点,虽然《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创设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利益,但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该条款针对的对象主要是缺乏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和施工队,通过加强对这些建筑企业和施工队的保护而间接的保护农民工的利益。因此,审判实践中,应正确理解《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真实内涵,严格控制实际施工人的范Χ,不宜单纯根据字面含义,将所有参与建设工程施工的主体都界定为实际施工人。对于因劳务分包、承揽、雇佣等法律关系参与了建设工程施工的农民工个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其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而不应简单适用《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加重发包人的法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审判实践中,大量符合实际施工人条件的施工队往往以工头个人名义提起诉讼,法院在查明原告实际履行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义务,与发包人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大多支持了原告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诉请。这种情形与前述农民工追讨个人工资的情况是有着实质区别的。 对“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Χ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理解应当有利于实际施工人。《解释》的这一规定与国外经验相一致。如《法国民法典》第一千七百九十八条规定,在房屋建筑与其他承包工程中受雇佣的泥瓦工、木工及其他工人,对工程业主的诉权,仅以在提起诉讼时业主对承包人所付的债务为限。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发包人以种种理由抗辩的问题。对发包人提出的理由,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如果发包人辩称还?有与承包人结账,是否欠付还不知道,可以令其先行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再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如果承包人不应诉或不配合而导致应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无法查清的,由承包人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发包人主张已付款项超出应付工程款的,应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总之,基于《解释》该条款特殊的制定目的和政策性要求,我们在理解和把握时,对实际施工人应从宽对待,而不宜把不合适的举证责任强加给实际施工人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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