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原告该怎么办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法中关键性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当被指控者即为所谓的被追诉人于刑事案件中正面临司法审判之时,若其符合取保候审所涉及之特定条件与规范,将有权依法向司法机构请求获取相应的取保候审待遇。在此过程之中,被追诉人有义务提交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之担保人为其担保或预先支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并且需要严格遵循司法机关规定的相关规则以及行为准则,例如接到传唤应立即到案接受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等。倘若被追诉人确实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则应积极筹备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向管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详细列举自身并不逃避刑事责任且保证不对社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之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原告还是拿不到钱
所谓取保候审,即是一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律强制措施,用以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无法逃避相关的司法流程。
然而,这项措施本身并未对被告赔偿受害者或者偿还其他债务产生直接影响。每当在民用诉讼进程中,原告方期待被告能够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即便被告在此期间处于取保候审阶段,他仍旧需要负起责任来。但是,一旦被告方因自身财务能力低下而无法承担相关债务,那么原告只能无奈地等待一段时间,因为此时他们可能无法及时得到补偿。这并不是因为被告已经取保候审,而是取决于被告自身的经济状况所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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