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倍返还定金的情况有哪些
首先,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如果出卖方未能及时向买方通知其所有不动产权属的抵押情况,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违约;
其次,如果出卖方在与买方签订合同后,再次将同一房产出售给第三方,这也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
再者,如果出卖方故意隐瞒其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所销售的房产已被抵押或已出售给第三方或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这些都属于违法行为;
此外,如果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且面积误差比例超过3%,那么超出部分的房价款应由出卖方双倍返还给买方;
最后,如果出卖方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这种行为同样构成了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双倍返还定金和赔偿其他损失可以并用吗
关于定金与损害赔偿金额之间的关联性及法律地位,尽管各个法域均未对此做出明确而统一的规定,然而在实务操作层面,当定金已经履行完毕(定金给予)时,实际上的损害赔偿金的支付通常只局限于超出定金金额部分,才可能获得法庭或仲裁庭的认可及支持。
在这个过程中,向对方提供定金的一方我们称之为“定金给予方”,而接收定金的另一方则被赋予了"定金接受方"这一称谓。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双倍返还定金的情况有哪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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