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共同敲诈勒索犯罪,意指二位及以上之人员联合实施的敲诈勒索罪行。其具备以下鲜明特性:
首先,参与敲诈勒索行为的人员必须达到两位(包括两位)以上;
其次,这些人员需共同实施了非法侵占公共(国有)财产或者非国有单位财产的行为;
再次,他们之间存在着共同敲诈勒索的主观意图;
第四,各个共同敲诈勒索犯罪者在共同意图的驱使下,相互关联,互相依存;
最后,共同敲诈勒索行为导致了总体犯罪后果的产生。换言之,敲诈勒索总额乃是每位共犯共同故意所引发的统一结果。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罪主犯如何认定
敲诈勒索罪之认定要素包括:
首先,犯罪主体需为一般自然人;
其次,主观方面须表现为明知故犯的直接故意,且带有强迫性地强求他人交付财物之意图;
再者,侵犯的客体主要为他人之财产权益;
最后,客观方面则需有采取威胁、恐吓或要挟等手段,强制使受害人交付财物的事实行为。
所谓的敲诈勒索,即是以威胁或要挟的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
对于“威胁或要挟”这一概念,我们需要从以下三个角度去理解和把握:
第一,威胁或要挟的内容,既可以是暴力侵害人身安全、破坏财物,亦可涉及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声誉,甚至揭露个人隐私以及违反纪律、法律等方面。
行为人扬言要侵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持有者或管理者,也可以是与其利益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二,威胁或要挟的作用,在于对受害人的精神施加压力,使其产生恐惧心理,从而被迫在一定时间期限内或现场交付财物;
第三,威胁、要挟的方式并无明确限制,既可以面对面地向受害人实施,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由他人转告等其他途径实现,但只需让受害人知晓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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