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诽谤罪的边界认定是什么
判断网络诽谤行为是否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须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也就是说,诽谤他人所传播的内容必须完全属于虚构性质;
其次,必须实施了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第三,诽谤行为需要针对于特定个体进行,虽然未必要求明确指出其姓名或具体身份,但被害人能通过诽谤内容加以识别便可满足刑事犯罪的要求;
最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之行为需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方可构成诽谤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网络诽谤罪的管辖如何确定
首先,根据行为的目的来确定管辖权,因为所有的网络行为都具有其明确的目的性。
换句话说,我们可以将行为的目的视为确定管辖权的关键节点。
行为人若能使得网络上的特定人群接收到相关的信息或数据,并且期望这些人能够浏览该页面,或者有意识地向特定的对象发送信息和数据,那么这种积极主动的接触目的就与目标所在地形成了直接且故意的联系。
这种直接且故意的联系,可以被推断为行为人的意图是接受被指向地区的法律约束,从而构成了被指向地区管辖的基础。
其次,网络犯罪行为的实施地点也是决定管辖权的重要因素之一。
网络犯罪行为必须借助一定的计算机设备才能完成,因此,我们应该以行为人为核心,以实施犯罪行为所使用的设备为线索,来确定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
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所使用的计算机终端、服务器等设备通常都是相对稳定的,因此,我们可以将行为人实施网络犯罪的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犯罪行为的实际发生地。
因此,网络诽谤罪的管辖权也可以在犯罪行为的实施地得以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网络诽谤罪的边界认定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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