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提供场地判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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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罪分为两级处罚。通常处五年以下徒刑、拘役、管制及罚款;严重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及罚款。提供赌场场地且满足盈利为目的等要件者,亦可能视为共同犯罪。最终判决需根据案情,如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轻微者处五年以下徒刑、拘役、管制及罚款;严重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及罚款。
开设赌场罪提供场地判多久

一、开设赌场罪提供场地判多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之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开设赌场罪行应依情况轻重分为两个层次。在通常情况下,任何进行开设赌场行为者,均将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刑事处罚,并且还需支付相应的金额作为罚款。

然而,若情况严重,则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支付相应的金额作为罚款。

此外,倘若提供场地给他人开设赌场的行为,满足了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即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资金等,那么提供场地的人也有可能被视为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者或帮助犯。最终的裁决结果,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其中包括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社会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若提供场地的行为情况较轻微,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且还需支付相应的金额作为罚款。而若情况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还需支付相应的金额作为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开设赌场罪提起诉讼会判刑吗

该类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1.若行为人为谋取利益而组织和参与聚众赌博活动,或长期从事此类赌博行业,则应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罚金。

2.对于那些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应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也需要缴纳罚金。

3.若行为人的犯罪情节较为严重,则应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罚金。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开设赌场罪提供场地判多久”,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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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立案。《刑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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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您好,请问房东提供房子给人开设赌场参赌“鱼虾蟹”,时间约半个月,非法获利4000元,而且是明知的,和该赌场庄家也是朋友。请问这房东是否构成犯罪?谢谢
[律师回复] 如果仅是提供了便利,会受到治安处罚。如果是从中牟利,就构成开设赌场罪。
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你好,提供场所开设赌场,微信来往资金30多万,严重吗?
[律师回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目前现有的法律对以单机局域网类型的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情节严重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权,但是自由裁量权应当在现有法律范围内酌定行使,法院并没有立法权也不能以判决的形式对什么情况下构成情节严重予以解释,是否具有严重的情节将决定其刑期长短的关键性因素,在未对适用法律进行释明的情况下,不能创设认定情节严重。从学理上看开设赌场罪中的情节严重应包括以下情形: 1、赌场具有固定性,应是专门为赌博而设; 2、作案次数多,连续犯罪的时间长,存在恶劣的社会影响; 3、招引、组织的参赌人员众多; 4、投注的金额巨大; 5、抽头渔利的累计数额巨大。需要考虑以上情节,方能认定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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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开设赌场罪,如何认定开设赌场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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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怎样认定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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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开设赌场罪判多久
[律师回复] 1、协助诈骗构成刑事犯罪的话,是属于刑法上的从犯,而从犯可以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量刑是根据案件所涉诈骗数额来定的,数额大小不同所受到的刑罚也会不同。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
(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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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开设赌场罪中“开设赌场”的行为是哪些
1、“普通赌场”的开设“开设赌场”的行为一般包括两种形式。2、“网络赌场”的开设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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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赌博开设赌场罪判刑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网络开设赌场罪判几年 按照《刑法》的规定,开设赌场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需判处3-10年有期徒刑,具体的量刑幅度要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涉案的赌资、抽头薪金额、参赌人数等情节进行确定。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对于“开设”的含义,应当做广义理解,除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赌博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属于开设赌场。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的,不构成本罪。提供赌场之后,本人是否参与,是否抽取渔利的,不影响本罪成立。由于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前去赌博,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赌场收入更加丰厚,社会危害性也较一般的聚众赌博更大,所以,刑法在赌博罪之外单设开设赌场罪。 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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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开设赌场罪中“开设赌场”的行为是什么
1、“普通赌场”的开设“开设赌场”的行为一般包括两种形式。2、“网络赌场”的开设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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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开了一家赌场,但是他不是最大的股东。现在赌场被查封了,他被判为开设赌场罪,我们准备上诉,请问可以提供一些开设赌场罪好的辩护词吗?
[律师回复]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与公诉人商榷。
一、 法律事实方面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绍银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1、被告人徐绍银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在2010年3月中旬开设的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在本节犯罪过程中赌场是其他人合开的,这与被告人徐绍银的陈述一致。在该节事实中, 2010年3月17日到2010年5月底,在超过七期的赌场中,徐绍银参加了第一期和第二期赌博,2010年4月3日前,被告人徐绍银就自动退出了该赌场。红钱也就是该赌场给赌客的钱,与赌场给其他工作人员的钱性质是一样的。被告人徐绍银不参与场内赌博,也就没有这样的红钱,也即起诉书上的股份了。关于被告人徐绍银供述自己拥有股份,是他认识上的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规定,以此不能认定被告人徐绍银拥有股份。在本案中,开设赌场是其他被告人合伙所为,上述人员开设赌场时并未与被告人徐绍银进行通谋,对于赌场的开设地点、时间、人员以及抽头方式、利润分成被告人徐绍银也并未参与策划,仅仅是在赌场开起来后,被告人徐绍银应其赌场的要求在为赌场的经营提供协助(活跃气氛),具体表现为参赌活动;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绍银在参与的三期开设赌场案件中,所其的作用是很小的,而且,该赌场在三期的开设过程中,根据以上各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在赌场的开设和运营中,被告人徐绍银在赌场中是没有什么权力的,事实上他的存在是可有可无的,有没有被告人徐绍银都不影响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绍银在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应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徐绍银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在2010年8月30日至9月22日期间,被告人徐绍银和其他被告人一起在机场附近开设赌场与事实不符。被告人徐绍银在该赌场的赌博期间,是第三被告人李军为其“认把”,此时被告人徐绍银是没有任何所谓的红钱或者股份的,这些所谓的红钱(即股份)都是属于其他被告人的,只是被告人王良聪将所谓的股份分红记在被告人徐绍银的姓名上,在该期赌博中,被告人徐绍银是没有领到赌场的一分钱的(包括红钱)。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绍良在2009年8月30日到9月22日参与开设赌场与事实不符,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3、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 2010年10月26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2009年
8、9月份的罪行(见侦查卷二被告人徐绍银供述第8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1998]]8号,下称《解释》),其行为属于特殊自首。
4、被告人系初犯,偶然犯罪,以前无违法犯罪的不良记录;被告人此前为合法经营的企业主,由于受到不良习气的影响,一时糊涂,走上了犯罪道路,因此是很容易改造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的。
5、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并自愿认罪,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等,愿意将非法所得上缴国库,今天的庭审表现也很好,说明其确有悔罪表现。
6、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绍银在共同犯罪中只起的作用较小,显示其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本案中被告人徐绍银参与的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构不上情节严重,如在被告人徐绍银赌场分得的红利较少,赌场开设不久就退出,被告人徐绍银参与开设的赌场未造成其他恶性案件,社会影响较小等等。
7、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较为普通,其主观恶性较小,构不上《刑法》第304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否情节严重,量刑截然不同。然而何谓情节严重,现行刑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应依据案情具体分析,应该依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解释。
二、量刑方面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绍银在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从犯,主观恶性小,而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本着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徐绍银减轻和从轻处罚,给被告人徐绍银一个从新做人的机会。辩护人建议依照刑法对被告人徐绍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意见和建议恳请法院依法予以采纳。谢谢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这是一篇被判为开设赌场罪的辩护词,你所需要的开设赌场罪好的辩护词可以从中模仿,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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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判了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网络开设赌场罪判几年 按照《刑法》的规定,开设赌场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需判处3-10年有期徒刑,具体的量刑幅度要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涉案的赌资、抽头薪金额、参赌人数等情节进行确定。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对于“开设”的含义,应当做广义理解,除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赌博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属于开设赌场。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的,不构成本罪。提供赌场之后,本人是否参与,是否抽取渔利的,不影响本罪成立。由于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前去赌博,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赌场收入更加丰厚,社会危害性也较一般的聚众赌博更大,所以,刑法在赌博罪之外单设开设赌场罪。 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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