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是由哪个部门决定
对于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可以归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而在这些司法部门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会根据以下情形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
(2)如果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
(3)若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
(4)若羁押期限已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理完毕,仍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则由公安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是由法院结案吗
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首先,当被取保候审者涉及的犯罪事实清楚明确且证据确凿充分时,检察院将向法院提出公诉请求,法院则将会举行公开的庭审并据此做出相应的判罚,从而完成案件的处理工作;
其次,若不满足上述条件,那么法院将不会安排庭审,而是直接对被取保候审者进行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是由哪个部门决定”,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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