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于2015年6月1日联合颁布施行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条明确指出,对于涉嫌犯有“挪用资金罪”的行为,其立案追诉的标准如下:
首先,若行为人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数额在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之间,且该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归还的,则应予以立案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次,若行为人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数额在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之间,并且将这些资金用于营利性活动的,也应当依法予以立案处理;
最后,若行为人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数额在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之间,并且将这些资金用于从事非法活动的,同样需要依法予以立案侦查。因此,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均可视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并依法予以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条【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挪用资金罪具体量刑标准怎么规定的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一般刑事处罚规定如下:
如果行为人涉案金额达到较大标准并且在三个月内未能归还,或者虽然实际逾期尚未满三个月,但是其涉案金额较大并用于经营性活动或是不法用途的情况下,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不等的刑罚。
若是行为人涉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数量巨大,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而如果行为人涉嫌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则要面临至少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终身监禁的严厉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挪用资金罪具体金额多少可以立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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