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被取保候审可以办案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白六十五条之规定,待候审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须遵从特定之规定,此类规定包括禁止进入特定区域、不得与特定人员产生有形联系以及禁止参与特定事务等事项。若违犯上述法规,则可能导致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被没收,同时也将面临监控居住、重交押金、提供担保人乃至逮捕等不同程度的惩处措施。关于警方人员是否可在被取保候审状态下继续执行公务的疑问,根据前述条款,待候审判本不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的职业活动,只要他们遵循了待候审判的相关规定即可。因此,除非存在其他法律规定或裁决对警方人员在待候审判期间的工作进行限制,否则在通常情况下,警方人员在待候审判期间仍可继续执行公务。
然而,具体情况仍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评估。倘若警方人员在待候审判期间出现违反上述法规的行为,那么他们将会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警方人员在待候审判期间仍然坚持执行公务,那么他们必须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待候审判的规定,否则可能会再次受到限制甚至被捕。总而言之,警方人员在待候审判期间原则上可以继续执行公务,但他们必须严格遵守待候审判的相关规定,否则可能会遭受法律的制裁或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责令其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警察被取保候审期间能否办案
在取保候审期间,除需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外,不得有任何逃避侦查及审判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必须随时接受传唤并立即到场,以及未经执行机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地区。
此外,如个人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构进行报告。在接到传讯通知时,务必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同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亦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据具体案件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禁止进入特定场所;禁止与特定人员会面或通讯;禁止从事特定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由执行机构保管。若违反上述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已缴纳保证金者,将被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视情节轻重,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予以逮捕。对于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且需要予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先依法对其实施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警察被取保候审可以办案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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