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州解除取保候审条件是什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解除取保候审的必要前提在于:
1.审慎核实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若在实施取保候审过程中,通过严谨细致的侦查活动,再历经起诉与审理环节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亦或是其行为并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便有必要解除对其的取保候审措施。
2.取保候审期限已达上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限为十二个月,若在此期限内未能完成案件处理,且无其他延期或续保的正当理由,则必须解除对当事人的取保候审。
3.及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及相关机构:在决定解除取保候审之时,务必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所在单位,使其能够充分了解当前状况,并据此做出适当的调整与安排。总而言之,福州地区解除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应严格遵守上述法律规定,同时还需结合具体案情以及相关法律条款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福州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几个
若无法满足以下取保候审的各项先决条件,则可依法撤销取保候审制度:
(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其产生社会危害性;
(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内的母亲,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其产生社会危害性;
(四)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因此,只要上述任何一项条件未能得到满足,便有权利提出撤销取保候审的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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