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属于过失吗

最新修订 |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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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抢夺罪不属于过失犯罪,而是故意犯罪。它要求行为人明知故犯,对他人财产有非法占有故意,并采取公开夺取的方式。这与过失犯罪中的忽视或预见不足态度截然不同。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抢夺罪。
抢夺罪属于过失吗

一、抢夺罪属于过失吗

抢夺罪并不属于过失犯罪的范畴,而是一种典型的故意犯罪形式。与过失犯罪不同,此类犯罪往往涉及到行为人对于可能发生的后果持有显著的忽视或者预见不足的态度,然而抢夺罪恰恰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他人财产拥有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并且往往是以公开夺取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目的。在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体系中,抢夺罪被明确地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六十七条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抢夺罪属于过失行为吗

本罪的核心犯罪构成包括四个方面:

首先,本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其次,从客观方面看,本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地,公开且有力地行使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力,使得被害人无法抵抗,从而获取到数额较大的财物;

再次,本罪的实行犯主体为一般的公民个人,只要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可以构成此罪;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本罪系由故意心理状态所支配,目的在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需要注意的是,抢夺罪绝不可能是由于过失导致,而且在行为过程中通常伴随着暴力行为

《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抢夺罪属于过失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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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属于什么案件
抢夺罪是数额犯,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抢夺罪,予以立案追究。《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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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抢夺失去自由身,抢夺失去自由身,抢夺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抢夺2000元失去自由身2009年4月7日,被告人河南省兰考县村民闫培与被告人本村村民王卫合谋实施抢夺行为。二被告人等候在兰考县爪营乡邮政储蓄所门口寻找合适的作案目标。看到被害人武小某从储蓄所出来坐上其亲戚的电动车离开,闫培立刻骑上自己的摩托车载着王卫追了上去,趁武小某不备之际,将其红色挎包(内有现金2000元)抢走。在逃走过程中,闫培又强行骑走符某停在路边的摩托车,被符某擒获。抢夺怎么处罚河南省兰考县人民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人王卫因犯抢劫罪,曾被山西省文水县人民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9月18日因减刑9个月释放。认为,被告人王守卫、闫培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被告人王卫、闫培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实施抢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卫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闫培逃跑途中盗开机动车辆未遂的情节,可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卫、闫培当庭自愿认罪,且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均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2009年8月20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以抢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卫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闫培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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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抢夺属于抢夺罪吗
[律师回复] 对于多次抢夺属于抢夺罪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
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抢夺罪是数额犯,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即构成犯罪,可以立案追究。
抢夺失去自由身,抢夺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抢夺2000元失去自由身2009年4月7日,被告人河南省兰考县村民闫培与被告人本村村民王卫合谋实施抢夺行为。二被告人等候在兰考县爪营乡邮政储蓄所门口寻找合适的作案目标。看到被害人武小某从储蓄所出来坐上其亲戚的电动车离开,闫培立刻骑上自己的摩托车载着王卫追了上去,趁武小某不备之际,将其红色挎包(内有现金2000元)抢走。在逃走过程中,闫培又强行骑走符某停在路边的摩托车,被符某擒获。抢夺怎么处罚河南省兰考县人民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人王卫因犯抢劫罪,曾被山西省文水县人民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9月18日因减刑9个月释放。认为,被告人王守卫、闫培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被告人王卫、闫培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实施抢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卫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闫培逃跑途中盗开机动车辆未遂的情节,可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卫、闫培当庭自愿认罪,且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均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2009年8月20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以抢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卫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闫培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抢夺2000元失去自由身,抢夺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抢夺2000元失去自由身2009年4月7日,被告人河南省兰考县村民闫培与被告人本村村民王卫合谋实施抢夺行为。二被告人等候在兰考县爪营乡邮政储蓄所门口寻找合适的作案目标。看到被害人武小某从储蓄所出来坐上其亲戚的电动车离开,闫培立刻骑上自己的摩托车载着王卫追了上去,趁武小某不备之际,将其红色挎包(内有现金2000元)抢走。在逃走过程中,闫培又强行骑走符某停在路边的摩托车,被符某擒获。抢夺怎么处罚河南省兰考县人民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人王卫因犯抢劫罪,曾被山西省文水县人民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9月18日因减刑9个月释放。认为,被告人王守卫、闫培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被告人王卫、闫培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实施抢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卫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闫培逃跑途中盗开机动车辆未遂的情节,可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卫、闫培当庭自愿认罪,且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均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2009年8月20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以抢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卫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闫培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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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属于刑事案件吗?
抢夺罪的罪名成立后,纠纷案件无疑属于刑事案件。根据规定,并非只要实施了抢夺行为,就一定会构成抢夺罪,只有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果实施了抢夺行为的公民,并不清楚抢夺罪属于刑事案件吗,可以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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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2000元失去自由身,抢夺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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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2000元失去自由身,抢夺该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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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基地属于抢夺犯罪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抢劫罪的对象是属于动产,不动产是不会成为抢劫罪对象的,所以抢占宅基地是不会构成抢劫罪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缓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刑种。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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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属于什么犯罪案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 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此外抢夺的情节对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抢夺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一、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二、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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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和抢劫有什么区别,抢夺和抢夺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抢劫罪是使用暴力,或者是使用了胁迫的方式,比如说用语言威胁,“不交出钱我就伤害你”等,以这种形式来达到当场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抢夺罪是趁人不注意时实施抢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抢劫与抢夺的区别: 1、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2、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3、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2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但是,携带凶器抢夺,或者犯抢夺罪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都构成抢劫罪。 抢劫是使用暴力以及足以压制他人使他人不敢反抗的方式强取财物,而抢夺虽然也有一个抢字,但它不依靠暴力的强制,而是乘人不备夺取,依靠的是突然性,快速与敏捷,基本属于巧取的犯罪,而不像抢窃是豪夺的方式。另外根据法律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论,这个凶器一般指管制刀具,也包括其他足以致人重伤死亡的器具。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在犯罪中使用,客观上该凶器处在随时可用的状态,就足以转化为抢劫罪。至于是否向被害人显示,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抢夺2000元失去自由身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抢夺2000元失去自由身2009年4月7日,被告人河南省兰考县村民闫培与被告人本村村民王卫合谋实施抢夺行为。二被告人等候在兰考县爪营乡邮政储蓄所门口寻找合适的作案目标。看到被害人武小某从储蓄所出来坐上其亲戚的电动车离开,闫培立刻骑上自己的摩托车载着王卫追了上去,趁武小某不备之际,将其红色挎包(内有现金2000元)抢走。在逃走过程中,闫培又强行骑走符某停在路边的摩托车,被符某擒获。抢夺怎么处罚河南省兰考县人民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人王卫因犯抢劫罪,曾被山西省文水县人民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9月18日因减刑9个月释放。认为,被告人王守卫、闫培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被告人王卫、闫培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实施抢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卫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闫培逃跑途中盗开机动车辆未遂的情节,可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卫、闫培当庭自愿认罪,且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均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2009年8月20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以抢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卫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闫培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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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私车方向盘属于什么行为?
属于违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首先早在公安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就明确提及:在妨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中,将以抢夺方向盘、拉扯驾驶人等方式妨碍机动车驾驶的行为纳入应予处罚的行为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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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聚众哄抢罪与抢夺罪的区别,抢夺罪和聚众抢夺罪怎样区别
[律师回复]
一、抢夺罪如何处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的,必须要求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抢夺的公私财物并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不构成犯罪的,应当视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来进行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抢夺罪与聚众哄抢罪有什么区别抢夺罪和聚众哄抢罪在某些方面有很大的相似性,如在行为方式与作案手段上有很多共同之处,如不认真加以了解会使我们产生很大的误解,但通过仔细的分析我们还可以发现两者在很多方面是有区别的,以下着重从四个方面来分析两者只区别,已期使我们对二者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1、从主体上看二者的区别抢夺罪与聚众哄抢罪的最主要的区别也是在于人数,聚众哄抢罪的人数众多,首要分子往往纠集多人对他人之财物进行哄抢,而抢夺罪的主体有时也可能会有多人,但在大多数情形之下往往是一人或者二人,人数不会太多。
2、从作案时间的长短上看二者的区别抢夺罪从开始到结束往往时间很短,在被害人还来不及反应的情况时就已经把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了;聚众哄抢罪的作案时间往往较长,在大多数情形下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事实的犯罪行为。
3、从犯罪行为上看二者的区别抢夺罪重在“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强调出其不意,另被害人想不到;而聚众哄抢罪重在“哄”与“众”,强调一拥而上进行哄占。
4、从定罪量刑上看二者的区别抢夺罪对参与犯罪的人,不管是一人还是多人都予以处罚;而聚众哄抢罪只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进行处罚,这与抢夺罪是有所不同的。正确区分抢夺罪和聚众哄抢罪会使我们能对二者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对我们正确认识和运用刑法条文有很大的帮助,使我们能够对犯罪行为进行明确的定性以及对犯罪行为进行正确的处罚。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这对以后我们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也是有很大的积极意义,这能够使我们能够正确的理解两者的关系,以便能够很快的办理案件和进行案件的经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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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别人抢夺小孩算抢夺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帮别人抢夺小孩算抢夺罪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单从数量上看,三年以下量刑,如果认罪好,判缓刑的机率还是比较大的。法律规定如下,可对照一下:
1、
第一个量刑幅度: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江苏省规定为(待定)千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第一,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第二、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
第二个量刑幅度: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数额巨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八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江苏省规定(待定)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所谓其他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重伤的;
(二)导致他人自杀的;
(三)具有第一个量刑幅度第一中
第三项至
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3、
第三个量刑幅度: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江苏省规定(待定)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死亡的;
(二)具有第一个量刑幅度第一中第三项至
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什么情况下,抢夺变为抢劫,抢夺转为抢劫情况
[律师回复]
一、哪些情形抢夺变成抢劫《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要准确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掌握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这是向抢劫罪转化的前提条件。根据理论界通说和司法实践的惯常做法,这里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并不要求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程度。二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向抢劫罪转化的客观条件。“当场”是对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时空条件限定,既包括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也包括刚离开现场即被及时发觉而立即被追捕的场所。三是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向抢劫罪转化的主观条件。以上三个条件只有紧密关联、完全具备,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二、抢夺转化为抢劫情形有哪些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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