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八种类型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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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盗窃罪分为八种类型:一般盗窃、入室盗窃、公共场所扒窃、盗窃交通工具、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较大的盗窃,以及盗窃珍贵文物。这些分类基于行为性质、物品价值、恶劣程度、经济损失及社会危害。刑法学据此界定和惩处不同形式的盗窃犯罪。
盗窃罪的八种类型有哪些

一、盗窃罪的八种类型有哪些

在当代刑法学体系中,对盗窃罪的分类标准主要围绕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盗窃财物的价值进行划分,其主要包括以下八类常见犯罪形式:一般的盗窃行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实施的盗窃;在公共场所实施不道德地秘密窃取;针对汽车等移动交通工具实施的盗窃;反复实施的盗窃;在盗窃过程中携带可能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的武器;盗窃金额达到法定数量级别的盗窃;以及对于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文物实施的盗窃。以上各类犯罪形式的区分主要依据于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被偷窃物品的独特属性以及盗窃行为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或社会危害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的八种类型是什么

关于盗窃罪的犯罪行为分类大致如下:

第一种情况是在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施时,若同时触犯了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两项罪名,则择其中之重者进行惩处;

第二种情形,如为了学习驾驶技术、娱乐活动等目的,多次秘密启动并遗失机动车辆的行为,则应被视为盗窃罪进行定罪量刑

第三种情况涉及到使用投毒、爆炸手段进行捕捞鱼类的犯罪性质问题。

如果行为人的初衷是为了实施盗窃,通过毒杀或炸死大量鱼类并将其窃取,但并未引发其他严重后果,那么这种行为应被判定为盗窃罪;

第四种情况是针对盗伐林木的犯罪性质。

如果行为人并非盗伐正在生长中的林木,而是盗窃已被采伐的木材,或者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中种植的少量树木且涉案金额较大的,那么此类行为也应被判定为盗窃罪;

第五种情况是盗窃墓葬,并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同样应按照盗窃罪论处;

第六种情况是窃取支票进行诈骗兑换现金或购买物品的犯罪性质;

第七种情况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邮政工作人员未经许可擅自开启、隐藏或销毁邮件、电报,从而获取财物的行为,应依照该规定以本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第八种情况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以盗窃罪论处。

盗窃数额应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实际使用的数额来确定;

最后一种情况是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导致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行为,依照规定,应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盗窃罪的八种类型有哪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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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八种类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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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分几种类型
中国刑法典将盗窃罪分为普通与特殊类型,如多次、入户和扒窃。普通盗窃指非法获取他人物品;特殊类型则刑罚更重,反映其社会危害性。如多次盗窃,指一年内超过三次或受刑后再次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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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罪什么犯罪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盗窃数额较大
1、数额较大的含义:修正前、后的数额较大,都指的是盗窃一次数额较大至于对前后两年之内仍在追诉期限之内的盗窃数额可以累计计算,也是以其这一次构成犯罪为前提。
另外,对于有情节严重情形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一般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而盗窃一次,不只包括事实上的一次,还包括法律评价上的一次,即刑法理论上的徐行犯。
2、徐行犯:所谓徐行犯犯罪,是指为逃避法律追究,把本来一次可以完成的犯罪行为,在特定的空间范围、较短的时间范围内,分数次来完成的犯罪。
二、多次盗窃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的多次盗窃,指两年内其中任何一次都不单独构成犯罪但累计超过三次的盗窃。如果三次累计数额超过数额较大标准,若符合徐行犯特征,按徐行犯处理--由于徐行犯法律评价为一次犯罪行为,事实上的多次不再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只以累计后的数额作为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确定基准刑如果不符合徐行犯特征,按多次盗窃处理,三次本身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超过三次的次数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事实,确定基准刑至于累计的数额,则不应再进行重复评价确定基准刑。
三、入户盗窃
一方面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另一方面是户的场所性特征和功能性特征。即: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另外,也不是任何的入户都涉嫌犯罪,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比如盗窃金额太少、少于200元,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携带凶器盗窃
此处的携带,应该严格理解为“随身”携带此处的凶器,应该严格理解为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
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扒窃是此次修正后比较难把握的一种盗窃行为,难就难在与治安管理处罚的区分。如果一次扒窃几十元钱,是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还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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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罪盗窃分几种类型
盗窃罪的盗窃行为种类是非常多的,一般包括盗窃公私财物、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盗接他人通信线路。若是依旧不知道关于盗窃罪盗窃分几种类型可以选择参考如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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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罪的行为种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盗窃罪的行为种类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盗窃罪的行为种类有哪些
、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本法第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3、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4、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本法第27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5、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6、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本法第21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7、使用投毒、爆炸方法偷鱼的犯罪性质问题。如果是出于盗窃的目的,毒死或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定为盗窃罪;如果不顾人畜安危,向供饮用的池塘中投放大量的剧毒药物,或者向堤坝、其他公共设施附近的水性中投掷大量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大损失的,应定投毒罪或爆炸罪;如果是为了偷鱼或挟私报复,向鱼塘内投放大量剧毒药物,严重污染水质,毒死整塘的鱼,使集体的或个人承包的养鱼生产遭到严重破坏,损失修重的,应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同时还应查明毒物或炸蓟的来源,抑牵连犯有其他罪的,则应从一重罪惩处。
8、盗伐林木的犯罪性质。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秘密地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因为本法分则另有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不以盗窃罪论处;如果不是盗伐生长中的林木,而是盗窃已经采伐下来的木料的,或者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则应构成盗窃罪。
9、对盗窃珍贵文物的,如果仅属窃取,应定盗窃罪;在盗窃过程中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可以按盗窃罪或者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中的一重罪从重处罚。
0、盗窃墓葬,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应以盗窃罪论处;虽未窃得财物或窃得少量财物的,如情节严重,也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窃取少量财物,情节轻微的,可由公安机关酌情给予治安处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应依本法第328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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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公文、证件、印章的,因盗窃的是刑法规定的特定对象,故依法应定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或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罪,不以盗窃罪论;如果在盗窃到的手提包中意外地发现放有枪支、弹药,因无盗窃枪支、弹药的故意,仍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盗窃拎包后发现内有枪支、弹约而又私藏的,则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
2、盗窃铁路线上行军设备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构成犯罪的,根据1990年9月7日通过的《铁路法》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备罪论处。
3、窃取支票骗兑现金或者骗购物品的犯罪性质。窃取他人购买的旅行支票,摹仿失主签字,骗兑现款或者骗购物品的,窃取单位盖过章的空白支票,填写收款单位和金额,骗购物品的,如果数额较大,一般构成盗窃罪。行为人虽然使用了欺骗手段,但他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取得支票是决定性的,而兑现或购物是继续完成盗窃行为,最终受损失的是丢失支票个人或单位。所以,仍应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票据诈骗罪。如果盗窃犯勾结他人冒充签发支票的个人或单位人员去兑现或购物的,后者如果知道支票是偷来的,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如果不知道支票是偷来的,他,虚构事实,采用欺骗方法占有财物则可定为票据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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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本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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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本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即本罪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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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9月15日《关于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之规定,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或者窃取汇票、汇款支票,骗取汇兑款数额不大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数额较大的,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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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根据本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应以盗窃罪治罪。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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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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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罪的行为种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盗窃罪的行为种类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的行为种类有哪些
、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本法第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3、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4、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本法第27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5、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6、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本法第21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7、使用投毒、爆炸方法偷鱼的犯罪性质问题。如果是出于盗窃的目的,毒死或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定为盗窃罪;如果不顾人畜安危,向供饮用的池塘中投放大量的剧毒药物,或者向堤坝、其他公共设施附近的水性中投掷大量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大损失的,应定投毒罪或爆炸罪;如果是为了偷鱼或挟私报复,向鱼塘内投放大量剧毒药物,严重污染水质,毒死整塘的鱼,使集体的或个人承包的养鱼生产遭到严重破坏,损失修重的,应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同时还应查明毒物或炸蓟的来源,抑牵连犯有其他罪的,则应从一重罪惩处。
8、盗伐林木的犯罪性质。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秘密地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因为本法分则另有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不以盗窃罪论处;如果不是盗伐生长中的林木,而是盗窃已经采伐下来的木料的,或者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则应构成盗窃罪。
9、对盗窃珍贵文物的,如果仅属窃取,应定盗窃罪;在盗窃过程中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可以按盗窃罪或者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中的一重罪从重处罚。
0、盗窃墓葬,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应以盗窃罪论处;虽未窃得财物或窃得少量财物的,如情节严重,也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窃取少量财物,情节轻微的,可由公安机关酌情给予治安处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应依本法第328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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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公文、证件、印章的,因盗窃的是刑法规定的特定对象,故依法应定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或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罪,不以盗窃罪论;如果在盗窃到的手提包中意外地发现放有枪支、弹药,因无盗窃枪支、弹药的故意,仍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盗窃拎包后发现内有枪支、弹约而又私藏的,则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
2、盗窃铁路线上行军设备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构成犯罪的,根据1990年9月7日通过的《铁路法》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备罪论处。
3、窃取支票骗兑现金或者骗购物品的犯罪性质。窃取他人购买的旅行支票,摹仿失主签字,骗兑现款或者骗购物品的,窃取单位盖过章的空白支票,填写收款单位和金额,骗购物品的,如果数额较大,一般构成盗窃罪。行为人虽然使用了欺骗手段,但他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取得支票是决定性的,而兑现或购物是继续完成盗窃行为,最终受损失的是丢失支票个人或单位。所以,仍应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票据诈骗罪。如果盗窃犯勾结他人冒充签发支票的个人或单位人员去兑现或购物的,后者如果知道支票是偷来的,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如果不知道支票是偷来的,他,虚构事实,采用欺骗方法占有财物则可定为票据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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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行为种类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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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3、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4、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本法第27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5、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6、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本法第21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7、使用投毒、爆炸方法偷鱼的犯罪性质问题。如果是出于盗窃的目的,毒死或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定为盗窃罪;如果不顾人畜安危,向供饮用的池塘中投放大量的剧毒药物,或者向堤坝、其他公共设施附近的水性中投掷大量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大损失的,应定投毒罪或爆炸罪;如果是为了偷鱼或挟私报复,向鱼塘内投放大量剧毒药物,严重污染水质,毒死整塘的鱼,使集体的或个人承包的养鱼生产遭到严重破坏,损失修重的,应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同时还应查明毒物或炸蓟的来源,抑牵连犯有其他罪的,则应从一重罪惩处。
8、盗伐林木的犯罪性质。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秘密地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因为本法分则另有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不以盗窃罪论处;如果不是盗伐生长中的林木,而是盗窃已经采伐下来的木料的,或者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则应构成盗窃罪。
9、对盗窃珍贵文物的,如果仅属窃取,应定盗窃罪;在盗窃过程中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可以按盗窃罪或者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中的一重罪从重处罚。
0、盗窃墓葬,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应以盗窃罪论处;虽未窃得财物或窃得少量财物的,如情节严重,也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窃取少量财物,情节轻微的,可由公安机关酌情给予治安处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应依本法第328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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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公文、证件、印章的,因盗窃的是刑法规定的特定对象,故依法应定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或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罪,不以盗窃罪论;如果在盗窃到的手提包中意外地发现放有枪支、弹药,因无盗窃枪支、弹药的故意,仍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盗窃拎包后发现内有枪支、弹约而又私藏的,则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
2、盗窃铁路线上行军设备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构成犯罪的,根据1990年9月7日通过的《铁路法》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备罪论处。
3、窃取支票骗兑现金或者骗购物品的犯罪性质。窃取他人购买的旅行支票,摹仿失主签字,骗兑现款或者骗购物品的,窃取单位盖过章的空白支票,填写收款单位和金额,骗购物品的,如果数额较大,一般构成盗窃罪。行为人虽然使用了欺骗手段,但他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取得支票是决定性的,而兑现或购物是继续完成盗窃行为,最终受损失的是丢失支票个人或单位。所以,仍应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票据诈骗罪。如果盗窃犯勾结他人冒充签发支票的个人或单位人员去兑现或购物的,后者如果知道支票是偷来的,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如果不知道支票是偷来的,他,虚构事实,采用欺骗方法占有财物则可定为票据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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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本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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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本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即本罪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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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9月15日《关于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之规定,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或者窃取汇票、汇款支票,骗取汇兑款数额不大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数额较大的,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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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根据本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应以盗窃罪治罪。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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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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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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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属于哪种类型
关于盗窃罪的法律适用,具体数额分为“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三档。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由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后确定具体数额标准。对于跨地区盗窃,参照受理案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并根据情节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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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罪的行为种类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的行为种类有哪些
、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本法第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3、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4、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本法第27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5、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6、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本法第21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7、使用投毒、爆炸方法偷鱼的犯罪性质问题。如果是出于盗窃的目的,毒死或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定为盗窃罪;如果不顾人畜安危,向供饮用的池塘中投放大量的剧毒药物,或者向堤坝、其他公共设施附近的水性中投掷大量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大损失的,应定投毒罪或爆炸罪;如果是为了偷鱼或挟私报复,向鱼塘内投放大量剧毒药物,严重污染水质,毒死整塘的鱼,使集体的或个人承包的养鱼生产遭到严重破坏,损失修重的,应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同时还应查明毒物或炸蓟的来源,抑牵连犯有其他罪的,则应从一重罪惩处。
8、盗伐林木的犯罪性质。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秘密地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因为本法分则另有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不以盗窃罪论处;如果不是盗伐生长中的林木,而是盗窃已经采伐下来的木料的,或者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则应构成盗窃罪。
9、对盗窃珍贵文物的,如果仅属窃取,应定盗窃罪;在盗窃过程中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可以按盗窃罪或者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中的一重罪从重处罚。
0、盗窃墓葬,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应以盗窃罪论处;虽未窃得财物或窃得少量财物的,如情节严重,也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窃取少量财物,情节轻微的,可由公安机关酌情给予治安处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应依本法第328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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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公文、证件、印章的,因盗窃的是刑法规定的特定对象,故依法应定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或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罪,不以盗窃罪论;如果在盗窃到的手提包中意外地发现放有枪支、弹药,因无盗窃枪支、弹药的故意,仍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盗窃拎包后发现内有枪支、弹约而又私藏的,则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
2、盗窃铁路线上行军设备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构成犯罪的,根据1990年9月7日通过的《铁路法》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备罪论处。
3、窃取支票骗兑现金或者骗购物品的犯罪性质。窃取他人购买的旅行支票,摹仿失主签字,骗兑现款或者骗购物品的,窃取单位盖过章的空白支票,填写收款单位和金额,骗购物品的,如果数额较大,一般构成盗窃罪。行为人虽然使用了欺骗手段,但他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取得支票是决定性的,而兑现或购物是继续完成盗窃行为,最终受损失的是丢失支票个人或单位。所以,仍应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票据诈骗罪。如果盗窃犯勾结他人冒充签发支票的个人或单位人员去兑现或购物的,后者如果知道支票是偷来的,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如果不知道支票是偷来的,他,虚构事实,采用欺骗方法占有财物则可定为票据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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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本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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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本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即本罪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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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9月15日《关于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之规定,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或者窃取汇票、汇款支票,骗取汇兑款数额不大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数额较大的,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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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根据本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应以盗窃罪治罪。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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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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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类型和种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辩护的定义和种类有哪些 刑事辩护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刑事辩护的种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辩护可以分为: 1、自行辩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进行的辩护; 2、委托辩护,即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等进行的辩护; 3、指定辩护,即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指定律师辩护人。 按照辩护方向可以分为: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指控罪名不成立辩护。 辩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一)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根据事实”,就是要实事求是地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而不是猜想、推测,更不是凭空捏造。“根据法律”,就是在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以法律作为辩护的准则和依据,无论是无罪、有罪、罪轻、罪重,都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根据事实和法律”,是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准则。但如果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刑事追究或者减轻处罚而弄虚作假、违背法律,则不能认为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不是正当履行职责。 (二)辩护人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是辩护人应当进行的主要工作,也是辩护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惟一正确的途径。“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就是说辩护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情,向被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时,要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注意了解和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虽有犯罪行为但同时具有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各种证据,比如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未成年人,有没有、表现,在中是否起次要作用,等等,并向司法机关提出有关证据和辩护意见。
民事诉讼证据类型的种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 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的证据加以使用。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 6、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从性质上来说,鉴定意见与其它证据类型很重要的区别在于:鉴定意见本身是构建在其它证据材料基础上,得出的鉴定人的主观判断。在其它证据类型中,都力求证据材料契合客观案情,尽量与表述人的主观相分离;但在鉴定中,最有价值的反而是鉴定人通过主观知识鉴别证据材料的过程。 8、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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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有几种行为类型
盗窃犯罪指个人或团体非法侵占、掠夺公私财物,达到一定价值或多次作案。手段多样,包括偷盗、擅闯民宅等,有时携带武器。此外,还涉及盗用通信线路等财产侵犯行为,均受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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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安置房有几种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拆迁安置房因土地性质不同而分为三种类型:集体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统称全产权房屋);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统称有限产权房屋),其中集体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不能上市交易,全产权房取得房产证后,可上市交易,有限产权房在补缴土地出让款后才可上市交易。 安置房转让需查看土地性质 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想要上市交易,可以通过转变土地性质实现: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可申请将拨用集体土地按规定程序转变为国有划拨土地;而国有划拨土地转变为国有出让土地的,经批准后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在两次转变后,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拆迁安置房才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 从上述可以看出,安置房土地性质可分为三大类型。在进行安置房转让、交易时需格外注意其土地性质,在集体性质土地上建设的拆迁安置房不能上市交易的。 《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七条 动迁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由市和区、县规划土地部门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确保优先供给。 第八条 区、县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区、县发展改革、规划土地等部门预审并经区、县政府同意后,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报项目认定。区、县规划土地部门负责在预审前,对项目规划和用地方面进行核定,并按照市规划土地部门要求,做好项目备案工作。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审核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并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出具认定文件,作为办理后续相关手续的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符合动迁安置房相关要求的建设项目,改变为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并按照本条 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申报项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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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属哪种犯罪类型
盗窃罪按金额分为"数额较大"至"数额特别巨大"。各省级高院、检察院依据地方经济、治安状况,设定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法、检审批。若公共交通工具盗窃地点不明,以接手地司法机关的标准定性。涉及盗窃毒品,按盗窃罪论处,刑罚依情节轻重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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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行政处罚的类型及种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一、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二、罚款。 是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四、责令停产停业。 是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是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六、行政拘留。 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 (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法除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责令恢复植被、责令退还、限期拆除、限期治理、责令退回土地、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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