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不能见谁
在取保候审时期内,被取保候审者一般并无特定的人员接触限制,然而仍须遵循不得销毁、篡改或窜供等相关规定。在此阶段中,他们可继续维持日常生活和职业活动,唯需注意防止自身与可能干扰案情公正审理的人士产生不适当的接触。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取保候审不能进看守所吗
确实存在这种可能性。
若在取保候审期间,行为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且其行为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时,司法机关有权对其实施先行拘留。
然而需明白,取保候审仅仅是一种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措施,并非意味着整个案件流程已然终结。
另外,如若发生下列几种情况,犯罪嫌疑人将有可能遭受拘留和逮捕: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可能正计划开展新的犯罪活动;
其次是,其行为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构成潜在威胁;
最后是,犯罪嫌疑人有销毁、伪造重要证据的倾向,妨碍证人作证或串通他人作伪证等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候审不能见谁”,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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