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的规定,当行为人明确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时,若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即使在该过程中所获得的利润微薄,也应被视为构成犯罪并予以立案侦查。
然而,关于具体的立案标准,通常是由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的,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固定的获利数额作为衡量标准。但是,一般而言,如果涉案金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往往会更加引人注目,从而引起警方的高度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帮信罪的获利量刑标准如何确定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中获利数额的最低界限,主要取决于是否满足了支付结算金额超过20万美元和违法所得达到1万美元这两个立案标准。
而对于帮信罪的量刑标准,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首先,如果支付结算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
其次,如果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其金额达到了5万美元以上;
再次,如果违法所得超过1万美元;
此外,如果为三个或以上的对象提供了帮助;
或者,如果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在此之后又继续从事此类犯罪活动;
再者,如果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最后,如果存在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数量超过5张(个)的情况;
或者,如果存在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数量超过20张的情况;
以及,如果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帮信罪的获利多少立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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