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次签合同一定是无固定期限吗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所明确的规定,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并不强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具体而言如下:
首先,第三次签署合同时并非自然而然地转变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其次,通常情况下,若劳动者未提出特定要求,那么其第三份劳动合同便会被确定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在此之前,需经过双方的一致同意与确认,这并不存在任何自动转换的可能;
最后,一旦无固定期限合同正式签订,则意味着双方已经建立起了一种相对稳定且长期的劳动雇佣关系,除非出现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或双方事先约定的条件,否则劳动合同不得随意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第三次签合同不签终身合法吗
根据现行规定,当雇员连续签署三份或以上相同类型的劳动合同后,就将自动视为签署了终生劳动合同。
倘若雇员本身并未明确表示拒绝签署指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他/她理应被赋予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合同,也被称作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它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形式,同时也设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务关系的基础条件。
值得强调的是,在我们国家的劳动法规中,劳动合同居于核心并且不可替代的地位。
其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指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共同商定好合同到期日期的劳动合同类型。
当然,如果雇主与雇员能够达成共识,同样可以通过互相签署来达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至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之后,是否需要进行续签,这主要还是看用人单位的决断。
从商业角度来看,雇主若想保持他们的用工灵活度和降低劳动力成本,往往会倾向于选择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相反地,对劳动者来说,恰恰因为他们无法保证自己能不能长期留在这个岗位上工作,也就预示着他们可能缺乏较强的职业稳定性。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第三次签合同一定是无固定期限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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