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购公房和商品房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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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房是单位或企业分配给员工居住的房屋,房改后转为个人产权的称为已购公房,可交易。未购买产权的公房不能直接买卖。商品房是开发商合法建造的住宅,价格随行就市。公房交易税费特殊,满两年免增值税,个税按1%或差额20%收取;不满两年商品房需全额缴纳5.6%增值税,满两年非普通住宅按差额5.6%收费。
已购公房和商品房区别

一、已购公房和商品房区别

通常情况下,所谓的公房主要指曾为单位或者企业分配给员工居住的房屋类别,在实施房改政策之后,已转为个人产权性质的此类物业被称为已购公房,这些房产基本上都具备直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资质。

然而,对于那些并未购买产权的公房,其使用权益则无法直接进行市场买卖。

另一方面,商品房的定义,是由具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中外合资企业)经由合法途径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所建造的住宅楼宇,所有销售价格均按照市场行情来确定。在此类商品楼中,开发商需缴纳相关税费;而针对购房者而言,除了需要支付契税,公房在持有满两年之后即无需再交付增值税;由于公房大部分情况下无法查到原始价值,因此对其中部分房屋的个税额将收取1%,而普通商品房的个税收取则为差额的20%;更为特殊的是,对于不满两年商品房,购房者需要承担全额5.6%的增值税,但倘若该类商品房在持有期限达到两年以上,仅针对其中的非普通住宅,才会根据差额收费5.6%。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二、已购公房买卖最新政策

根据现行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规定,已经购买且获取了完整的税收凭证或者产权证明满五年后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进入市场进行转让交易。

这种交易需要按照出售价格的百分之十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款项,并且不再需要向区县级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开具名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书》的文件作为手续之一。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

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已购公房和商品房区别”,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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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的法律效力无论是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网签”还是增量房买卖合同的“网络备案”,其本质上都是一种通过网络进行的行政备案。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网签及其备案不具有创设权利的功能,其目的是为了方便管理者的管理、监督和服务。作为一种程序性事实行为和行政法律制度,这种备案具有公示、确认和管理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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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避免商品房认购书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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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是预约合同,即为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目的而签订的合同,属于前契约阶段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本约合同,是为商品房买卖这一目的确定权利义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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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书中约定的相对简单,通常只约定房屋的面积、总价、地理位置及将在某一时间和地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内容,买卖双方一般无法直接凭认购书完成交易;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包括了房屋买卖的所有主要条款,如房款和房屋的交付方式和时间、产权证的办理、违约责任等,买卖双方可以就此完成交易。
(三)签订的时间点往往不同。
认购书通常是在商品房可以预售前签订,这是开发商为了能尽快回笼资金和稳定客户的方法;买卖合同的签订则是在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或在现房销售的情况下签订。
房屋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区别不在于其的名称,而在于其的内容,如认购书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则认购书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商品房认购书
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
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一般认为,预约合同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预约和本约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预约合同仅能请求对方诚信谈判,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得直接就本约内容请求履行。审判实务中,常有原告根据认购书,诉请判令被告履行交房,最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因就在于交付商品房是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而非认购书的内容。
认购书属于学理上的“将行谈判的预约”,即哪怕双方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规定了交易的实质性具体条款,但双方当事人不受其约束,他们仅承担继续谈判直至达成最后本约的义务。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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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可以说,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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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不应强加具有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特别是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买方的责任。
三是持续谈判的义务,除非出现重大僵局或终止谈判的事由,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义务,继续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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