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推广盈利5万元怎样量刑

最新修订 | 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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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获利五万元,通常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判决标准包括:支付结算超20万、提供资金规模达5万、违法所得超1万、帮助3个以上对象、2年内曾因相关犯罪受罚再犯、导致严重后果、收购出售大量信用卡等账户、手机卡流量卡达20张以上及其他严重情形。
网络推广盈利5万元怎样量刑

一、网络推广盈利5万元怎样量刑

对于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所获得的五万元收益,法律通常会给予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作为惩罚。在这种情况下,具体的判决标准可以归纳为以下九种情形:

1.支付结算的金额超过了二十万元人民币;

2.通过投放广告等形式,所提供的资金规模达到了五万元人民币以上;

3.违法所得的金额超过了一万元人民币;

4.为三个及以上的对象提供了帮助;

5.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再次参与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来;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7.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数量达到五张(个)以上;

8.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的数量达到二十张以上;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网络推广是否构成帮信罪

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是否构成违法行为,答案是肯定的。

若涉及到此类犯罪活动,且情节较为严重,该行为人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的惩处,并且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

其次,需要明确的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相对轻微的罪行范畴,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行为人才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于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其犯罪情节较轻,同时具备有悔罪表现以及不再犯罪的可能性,且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在社区产生重大负面影响,那么就可以考虑宣告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网络推广盈利5万元怎样量刑”,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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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推广合同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雅虎□googlet□搜狐□新浪□网易□中搜□中华□百度服务类型 □固定排位□关键词推广□普通登陆□推广排位□竞价□火暴地带□AdSesett合同条款                          
一、合作事项:经友好协商一致,乙方为甲方提供网站推广服务达成以下协议。双方申明,双方都已理解并认可了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和服务的形式,同意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合同。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本合同项目的实际需要和乙方的要求提供协助并提供有关的材料等,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完整、真实、合法。  保证本合同涉及推广的网站内容真实有效、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并符合相应目标网站的登录要求。对于所推广网站的内容和经营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应自行承担责任,给乙方和目标网站带来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甲方提供的材料按时完成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推广工作、对技术推广工作进行跟踪检查以确保其有效性。可以根据目标网站的要求对甲方在目标网站登录的推广项目进行检查并有权对甲方网站内容是否合适作出判断,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对于不适合的内容进行修订。乙方必须按照该服务条款/服务协议的要求和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网站登录(搜索引擎、排名)、推广等工作,承担目标网站在该等服务条款/协议当中规定的登录网站的义务,承认目标网站享有的权利。  
四、甲方同意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及时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帮助。  
五、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合同费用而导致的延误,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六、双方无故解除合同或无法实现对方的要求,应返还上述费用。本合同其他条款对合同的解除另有约定的。  
七、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任一方均不承担赔偿义务。本合同的其他书面约定均可以认为是合同附件。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等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乙方主要营业地的人民。                    服务内容网站名称:网址:联系人:邮件:关键词:描述:合同金额: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甲方:签字:(盖章)日期:  年  月  日帐号:地址:电话:        传真:乙方:签字:(盖章)日期:  年  月  日帐号:       开户行:地址:       邮编:电话:       传真:
你好,我的朋友他为了钱找了一个网上赌博推广的活,现在被抓了,他很后悔,想问一下对于网络推广赌博会判刑吗?
[律师回复]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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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构成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情真相的行为就不算是诈骗行为。常见的网络推广属于诈骗的行为有:中奖信息、网络购物、虚假网购信息、网购金卡、不知名游戏币充值、网络贷款等都是属于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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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2019年的网络推广购买了网络视频教学课程。价格三千九百多元!至2019年11月份网络课程APP无法登录!网校的老师联系不上!请问我们该怎么办?现在大概有30个人需要维权!
[律师回复] 如果老师教学用网络视频不会构成侵权,因为这是国家所允许的,属于正当的使用。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如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财产权,而假冒他人作品,则往往同时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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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在相关目标网站进行网站推广甲方指定的网站达成以下协议。双方申明,双方都已理解并认可了本合同的所有内容,同意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推广的网站、推广安排、推广的目标网站、价款、交付和推广期限等由附件载明。
第二条合同履行期限按照附件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可以延长该期限(以下统称合同期限)。
第三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以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推广目的并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联络、协调。
第四条乙方承诺在履行合同时不进行有损甲方形象、声誉等的行为。
第五条双方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项目的实际需要和乙方的要求提供协助并提供有关的材料等,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完整、真实、合法。
2、保证本合同涉及推广的网站内容真实有效、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并符合相应目标网站的登录要求。对于所推广网站的内容和经营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应自行承担责任,给乙方和目标网站带来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甲方提供的材料按时完成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推广工作。
2、对技术推广工作进行跟踪检查以确保其有效性。
3、可以根据目标网站的要求对甲方在目标网站登录的推广项目进行检查并有权对甲方网站内容是否合适做出判断,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于不适合的内容进行修订。
4、依合同收取费用。
第六条甲方同意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费用,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帮助。
第七条甲方承诺,委托乙方进行的网站推广工作不会侵犯任何
第三方的权利;若发生侵犯第三方的权利的情形,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保留在甲方网站内容违法或者违反目标网站规定时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权利。
第八条甲方认可,乙方将按照本合同附件一中甲方选定的目标网站的相关要求和工作流程对甲方登录和推广的内容进行审核,并有权在甲方指定推广的网站达到目标网站要求之前拒绝为甲方进行推广工作。甲方已经了解其委托乙方进行的推广工作系通过目标网站完成而并非通过乙方自己的网站完成。
第九条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合同费用而导致的延误,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双方当事人应当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在履行中发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将要违约,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继续不履行、履行不当或者违反本合同,该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特别地,目标网站的服务条款/服务协议等作为本合同附件,甲方必须按照该等服务条款/服务协议的要求和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网站登录(搜索引擎、排名)、推广等工作,承担目标网站在该等服务条款/协议当中规定的登录网站的义务,承认目标网站享有的权利。
第十四条任意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费用并应对乙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无故解除合同的,应双倍返还上述费用。本合同其他条款对合同的解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过失,不应视为对任何其他权利或追究任何其他过失的放弃。
第十六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在本合同其他条款对违约有具体约定时,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或者使得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解除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应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交相应的证明。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政府行为、电信原因等。
第十八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者终止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等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乙方主要营业地的人民。
第二十条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和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根据原意并结合本合同目的进行。
第二十一条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根据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他所有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精神和宗旨。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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