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构成的要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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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因管理成立需满足四项条件:首先,主观上,管理者须有真诚意图为他人谋取实际利益并转交他人,确保利益归属他人。其次,客观上,管理者需实际执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重要的是,这些事务必须为他人所有,非管理者自身事务,且管理者在执行时无法律或约定的义务。这些条件的满足确保了无因管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无因管理构成的要件是什么

一、无因管理构成的要件是什么

无因管理成立的四项必要条件如下:

第一,从主观方面进行分析,管理者应当具有为他人谋取实际利益并将此部分利益交付给别人的真实意图,也就是说,管理者的行为产生的实际益处须归于他人所有。

其次,我们需要研究的是客观情况,即管理者是否真实地开展了对其他人事务的管理工作。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管理者所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而非管理者自身的事务,并且,管理者在处理这些事务时并不存在法律或者约定的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无因管理是债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无因管理理应视为法定之债。何谓无因管理?简而言之,它是指在没有任何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基础上,出于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积极主动地去管理他人事务,亦或是为他人提供系列援助性的服务活动。在此类活动中充当着主导地位的人,我们称之为“管理人”;而那些被管理的事务的实际受益者,则被称为“受益人”。自无因管理行为发生的那一刻起,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就会自然而然地产生出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这便是我们所说的“无因管理之债”。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

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无因管理构成的要件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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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构成的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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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构成条件有哪些
本来不属于自己的事务,自己也没有义务或者权利管理的事务,却因为自己为了不使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而自愿的为他人提供管理或者帮助的情况,这种情况通常称之为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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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无因管理的构成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一.必须有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客观事实 这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是指为他人利益免遭损害所进行的有效活动。 这里的活动既包括保存、利用、改良等管理行为,也包括对易腐烂物品的处分行为,还包括设定权利义务的行为以及其他服务行为。 管理的事务既可以是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也可以是没有经济内容的;可以是一次性的行为,也可以是连续性的行为。 但一般认为下列管理行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行为: 1.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如放弃继承权; 2.与特定人的身份密切相联的行为,如代为放弃或变更抚养费用、擅自替他人解除演出合同; 3.不能成为债的标的的事务,如纯道德的、友谊的或宗教的事项。 二.必须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目的 管理人为他人利益而管理其事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另一个必要条件。 所谓为他人利益管理事务,是指管理人在主观上或在管理的目的上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并有使基于管理行为所生利益归于本人的意思;在客观上该管理行为达到了使他人财产少受损失或取得利益的实际结果。 三.必须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 所谓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进行服务的义务。 这里的管理人对于他人事务有无管理的义务,应以客观上管理人是否具备这一义务为标准加以确定,而不应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四.必须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无因管理人所为的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应当是合法的行为,至少应当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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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分别是什么,无因管理与不当
[律师回复]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主观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同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己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例如修理邻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为邻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险,也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是谁,没有认识的必要,即使对于本人认识错误,对于真实的本人依然成立无因管理。
2、客观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的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一语,概定了管理行为的范围。管理行为仅仅是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不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将管理行为范围扩大到为本人取得新权利,无限扩大了管理人的行为范围,干涉了本人的私人事务。管理人进行管理的事务须为他人满足生活需要的事项。事务应为积极的事务,单纯的,则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项。

2)无法律上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一语,明确了构成无因管理的一个重要客观要件,就是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管理人与他人签有代理、雇佣、承揽合同时,管理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依合同关系确定,管理人与他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关系。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虽然对其财产和人身进行了管理义务,还有消防队员的救火行为,但这些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二、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是什么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一个是行为,一个是事件。民法上讲的事件和行为统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客观事实。其中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自然事实,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
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一方得利、他方受损的事实。比如,由于洪水的缘故,甲的鱼塘里的鱼被冲到了乙的鱼塘,乙的受益事实即为不当得利,但乙并没有参与到该过程的行为,没有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为事件。
2、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的管理的事实。可见无因管理是行为人有目的(避免他人损失)有意识的活动,是法律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
[律师回复]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主观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同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己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例如修理邻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为邻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险,也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是谁,没有认识的必要,即使对于本人认识错误,对于真实的本人依然成立无因管理。
2、客观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的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一语,概定了管理行为的范围。管理行为仅仅是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不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将管理行为范围扩大到为本人取得新权利,无限扩大了管理人的行为范围,干涉了本人的私人事务。管理人进行管理的事务须为他人满足生活需要的事项。事务应为积极的事务,单纯的,则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项。

2)无法律上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一语,明确了构成无因管理的一个重要客观要件,就是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管理人与他人签有代理、雇佣、承揽合同时,管理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依合同关系确定,管理人与他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关系。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虽然对其财产和人身进行了管理义务,还有消防队员的救火行为,但这些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二、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是什么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一个是行为,一个是事件。民法上讲的事件和行为统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客观事实。其中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自然事实,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
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一方得利、他方受损的事实。比如,由于洪水的缘故,甲的鱼塘里的鱼被冲到了乙的鱼塘,乙的受益事实即为不当得利,但乙并没有参与到该过程的行为,没有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为事件。
2、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的管理的事实。可见无因管理是行为人有目的(避免他人损失)有意识的活动,是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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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构成要件是什么?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这是成立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但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象:违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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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恋爱时管对方财产构成无因管理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恋爱时管对方财产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系恋爱关系,双方为了结婚,被告于2005年1月31日与他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C市房屋一套,并于2007年8月24日经登记取得了系争房屋的产权,产权人为被告。2008年10月,原告搬入系争房屋内居住至今。系争房屋的验房、交接、办证等手续及房屋装潢均由原告办理。2009年10月,被告要求原告搬出系争房屋,双方的恋爱关系结束。
原告认为原、被告间并无代理合同或赠与合同,原告为了被告的利益,在无法定或约定事由的情况下进行了管理,被告应当基于无因管理,给予原告补偿。故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验房、接房、办证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费及装修成本费用共计
3.52万元,以及原告在验房、接房、办证过程中所产生的劳务费2万元。
审理中,原、被告达成一致:被告支付原告在验房、交接房屋、办证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及装潢成本费用共计
3.2万元。在C市房屋中的传真机一部归原告所有,该房屋的固定装潢归被告所有,该房屋中的格力牌挂壁式空调一台归被告所有。
案件争议的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对原告管理行为的承认是发生委托代理的法律效果,还是发生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判决: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在C市房屋的验房、交接房屋、办证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及装潢成本费用共计人民币
3.2万元,在该房屋中的传真机一部归原告所有,该房屋的固定装潢归被告所有,该房屋中的格力牌挂壁式空调一台归被告所有;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什么是无因管理,恋爱时管对方财产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本案中系争房屋为被告所有,依事务在法律上的权利归属来判断,原告为被告所有的房屋办理验房、交接、办证及装潢等事宜构成管理客观上的“他人”事务。原告为被告房屋所作的管理,既是为被告利益而为之,也系为自己的利益,一方面该房屋是为结婚所准备,另一方面原告自房屋交接后一直居住于内,但其为被告管理事务兼具为自己利益的行为并不妨碍无因管理的成立。原告在以被告名义为其办理验房、交接、办证及装潢的情况下,被告并未反对,且庭审中被告抗辩称原告的管理行为均系双方商量后所为,故应认定被告有受原告行为所产生法律效果约束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及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应认定原、被告间已经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因此,本案中原告尽管有为被告利益管理事务,但由于双方之间并非无法律上的义务,因此原告的行为并不构成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构成前提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无因管理的构成前提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一.必须有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客观事实
这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是指为他人利益免遭损害所进行的有效活动。
这里的活动既包括保存、利用、改良等管理行为,也包括对易腐烂物品的处分行为,还包括设定权利义务的行为以及其他服务行为。
管理的事务既可以是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也可以是没有经济内容的;可以是一次性的行为,也可以是连续性的行为。
但一般认为下列管理行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行为:
1.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如放弃继承权;
2.与特定人的身份密切相联的行为,如代为放弃或变更抚养费用、擅自替他人解除演出合同;
3.不能成为债的标的的事务,如纯道德的、友谊的或宗教的事项。
二.必须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目的
管理人为他人利益而管理其事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另一个必要条件。
所谓为他人利益管理事务,是指管理人在主观上或在管理的目的上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并有使基于管理行为所生利益归于本人的意思;在客观上该管理行为达到了使他人财产少受损失或取得利益的实际结果。
三.必须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
所谓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进行服务的义务。
这里的管理人对于他人事务有无管理的义务,应以客观上管理人是否具备这一义务为标准加以确定,而不应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四.必须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无因管理人所为的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应当是合法的行为,至少应当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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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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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一.必须有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客观事实
这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是指为他人利益免遭损害所进行的有效活动。
这里的活动既包括保存、利用、改良等管理行为,也包括对易腐烂物品的处分行为,还包括设定权利义务的行为以及其他服务行为。
管理的事务既可以是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也可以是没有经济内容的;可以是一次性的行为,也可以是连续性的行为。
但一般认为下列管理行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行为:
1.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如放弃继承权;
2.与特定人的身份密切相联的行为,如代为放弃或变更抚养费用、擅自替他人解除演出合同;
3.不能成为债的标的的事务,如纯道德的、友谊的或宗教的事项。
二.必须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目的
管理人为他人利益而管理其事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另一个必要条件。
所谓为他人利益管理事务,是指管理人在主观上或在管理的目的上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并有使基于管理行为所生利益归于本人的意思;在客观上该管理行为达到了使他人财产少受损失或取得利益的实际结果。
三.必须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
所谓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进行服务的义务。
这里的管理人对于他人事务有无管理的义务,应以客观上管理人是否具备这一义务为标准加以确定,而不应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四.必须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无因管理人所为的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应当是合法的行为,至少应当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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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一.必须有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客观事实 这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是指为他人利益免遭损害所进行的有效活动。 这里的活动既包括保存、利用、改良等管理行为,也包括对易腐烂物品的处分行为,还包括设定权利义务的行为以及其他服务行为。 管理的事务既可以是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也可以是没有经济内容的;可以是一次性的行为,也可以是连续性的行为。 但一般认为下列管理行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行为: 1.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如放弃继承权; 2.与特定人的身份密切相联的行为,如代为放弃或变更抚养费用、擅自替他人解除演出合同; 3.不能成为债的标的的事务,如纯道德的、友谊的或宗教的事项。 二.必须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目的 管理人为他人利益而管理其事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另一个必要条件。 所谓为他人利益管理事务,是指管理人在主观上或在管理的目的上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并有使基于管理行为所生利益归于本人的意思;在客观上该管理行为达到了使他人财产少受损失或取得利益的实际结果。 三.必须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 所谓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进行服务的义务。 这里的管理人对于他人事务有无管理的义务,应以客观上管理人是否具备这一义务为标准加以确定,而不应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四.必须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无因管理人所为的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应当是合法的行为,至少应当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恋爱时管对方财产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恋爱时管对方财产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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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系恋爱关系,双方为了结婚,被告于2005年1月31日与他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C市房屋一套,并于2007年8月24日经登记取得了系争房屋的产权,产权人为被告。2008年10月,原告搬入系争房屋内居住至今。系争房屋的验房、交接、办证等手续及房屋装潢均由原告办理。2009年10月,被告要求原告搬出系争房屋,双方的恋爱关系结束。
原告认为原、被告间并无代理合同或赠与合同,原告为了被告的利益,在无法定或约定事由的情况下进行了管理,被告应当基于无因管理,给予原告补偿。故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在验房、接房、办证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费及装修成本费用共计
3.52万元,以及原告在验房、接房、办证过程中所产生的劳务费2万元。
审理中,原、被告达成一致:被告支付原告在验房、交接房屋、办证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及装潢成本费用共计
3.2万元。在C市房屋中的传真机一部归原告所有,该房屋的固定装潢归被告所有,该房屋中的格力牌挂壁式空调一台归被告所有。
案件争议的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对原告管理行为的承认是发生委托代理的法律效果,还是发生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判决: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在C市房屋的验房、交接房屋、办证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及装潢成本费用共计人民币
3.2万元,在该房屋中的传真机一部归原告所有,该房屋的固定装潢归被告所有,该房屋中的格力牌挂壁式空调一台归被告所有;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什么是无因管理,恋爱时管对方财产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本案中系争房屋为被告所有,依事务在法律上的权利归属来判断,原告为被告所有的房屋办理验房、交接、办证及装潢等事宜构成管理客观上的“他人”事务。原告为被告房屋所作的管理,既是为被告利益而为之,也系为自己的利益,一方面该房屋是为结婚所准备,另一方面原告自房屋交接后一直居住于内,但其为被告管理事务兼具为自己利益的行为并不妨碍无因管理的成立。原告在以被告名义为其办理验房、交接、办证及装潢的情况下,被告并未反对,且庭审中被告抗辩称原告的管理行为均系双方商量后所为,故应认定被告有受原告行为所产生法律效果约束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及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应认定原、被告间已经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因此,本案中原告尽管有为被告利益管理事务,但由于双方之间并非无法律上的义务,因此原告的行为并不构成无因管理。
企业无因管理的构成原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一.必须有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客观事实 这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是指为他人利益免遭损害所进行的有效活动。 这里的活动既包括保存、利用、改良等管理行为,也包括对易腐烂物品的处分行为,还包括设定权利义务的行为以及其他服务行为。 管理的事务既可以是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也可以是没有经济内容的;可以是一次性的行为,也可以是连续性的行为。 但一般认为下列管理行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行为: 1.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如放弃继承权; 2.与特定人的身份密切相联的行为,如代为放弃或变更抚养费用、擅自替他人解除演出合同; 3.不能成为债的标的的事务,如纯道德的、友谊的或宗教的事项。 二.必须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目的 管理人为他人利益而管理其事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另一个必要条件。 所谓为他人利益管理事务,是指管理人在主观上或在管理的目的上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并有使基于管理行为所生利益归于本人的意思;在客观上该管理行为达到了使他人财产少受损失或取得利益的实际结果。 三.必须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 所谓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进行服务的义务。 这里的管理人对于他人事务有无管理的义务,应以客观上管理人是否具备这一义务为标准加以确定,而不应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四.必须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无因管理人所为的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应当是合法的行为,至少应当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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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无因管理是指什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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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基本要件是什么,无因管理与无因得利的
[律师回复]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主观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同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己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例如修理邻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为邻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险,也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是谁,没有认识的必要,即使对于本人认识错误,对于真实的本人依然成立无因管理。
2、客观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的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一语,概定了管理行为的范围。管理行为仅仅是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不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将管理行为范围扩大到为本人取得新权利,无限扩大了管理人的行为范围,干涉了本人的私人事务。管理人进行管理的事务须为他人满足生活需要的事项。事务应为积极的事务,单纯的,则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项。

2)无法律上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一语,明确了构成无因管理的一个重要客观要件,就是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管理人与他人签有代理、雇佣、承揽合同时,管理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依合同关系确定,管理人与他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关系。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虽然对其财产和人身进行了管理义务,还有消防队员的救火行为,但这些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二、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是什么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一个是行为,一个是事件。民法上讲的事件和行为统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客观事实。其中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自然事实,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
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一方得利、他方受损的事实。比如,由于洪水的缘故,甲的鱼塘里的鱼被冲到了乙的鱼塘,乙的受益事实即为不当得利,但乙并没有参与到该过程的行为,没有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为事件。
2、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的管理的事实。可见无因管理是行为人有目的(避免他人损失)有意识的活动,是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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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生活中很多人都会有一些原因而占有他人的财产,涉及到拾得遗失物,或者是无因管理的内容,这两个内容是很多人都容易混淆的,无因管理是管理人本身没有物品的法定管理义务,但是基于避免所有人的损失,自愿管理的行为。有三个要件,为他人管理事物的要件,没有法定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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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什么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人可以要求报酬吗?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您好!很高兴回答您关于无因管理的相关咨询。根据您所说的情况,您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该损失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要具备三个条件:第
一、为他人管理事务;第
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第
三、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那么,无因管理人可以要求报酬吗这也是很多人关注的问题。其实,无因管理人不可以要求报酬。根据法律规定,无因管理指行为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物进行管理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人可以向受益人要求自己为管理其事物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而不能要求额外的报酬。其中,相关法律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您为邻居家扑火,是不能要求邻居家给予报酬。但是,如果是您在扑火的过程中,有着必要的支出,如买灭火器的花销等。您享有请求邻居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如果您处理这些问题中,遇到问题,可以拿起手中的电话,联系我,我将竭力为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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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他人管理事务;第
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第
三、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那么,无因管理人可以要求报酬吗这也是很多人关注的问题。其实,无因管理人不可以要求报酬。根据法律规定,无因管理指行为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物进行管理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人可以向受益人要求自己为管理其事物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而不能要求额外的报酬。其中,相关法律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您为邻居家扑火,是不能要求邻居家给予报酬。但是,如果是您在扑火的过程中,有着必要的支出,如买灭火器的花销等。您享有请求邻居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如果您处理这些问题中,遇到问题,可以拿起手中的电话,联系我,我将竭力为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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