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的风险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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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股份代持协议无效,名义股东无法履职且无资金支持,将面临极大困扰。 2.实际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可能遭债权人或股东追讨,因未兑现承诺或经济状况恶化等原因。 3.若实际出资人参与经营违反公司法,名义股东或受牵连。 4.还存在其他潜在风险因素需考虑。
名义股东的风险是什么

一、名义股东的风险是什么

1.若股份代持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同时名义股东无法履行其实际股东的职责并缺乏相应的资金支持,这将给名义股东带来极大的困扰和烦恼。

2.一旦实际出资人未能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便有可能遭到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股东的追讨。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未尽到承诺,导致无法继续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因客观原因,如经济状况恶化等,失去了继续出资的能力。

3.倘若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那么,当实际出资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因此引发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提出异议时,名义股东极有可能受到牵连。

4.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潜在的风险因素需要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二、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谁承担责任

对于名义股东而言,其所应负担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公司陷入债务危机时,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具体而言是按照实际出资人的实际出资比例来分担相应的债务压力;

其次,如果实际出资人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出资义务,那么名义股东就有义务全额向公司缴纳相应的资金,同时还需向已经按时、足额完成出资任务的其他股东支付违约金

最后,名义股东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实际出资人进行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名义股东的风险是什么”,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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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与外部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时,第三人与公司之间的一切交易,都以工商登记的信赖为基础。任何内部的有关协议都不能对抗登记的法律效力,这决定着显名股东在公司外部永远具有股东的法律地位,公司债权人可以只追究显名股东的法律责任。此时,显名股东对外承担的责任需与隐名股东在协议中明确进行划分界定。
所以签订协议时,显名股东应该注意加注其不承担风险的条款,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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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投资后,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以显名股东为质押人,隐名股东自己为质押权人,将显名股东代持的股份向隐名股东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显名股东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转让,同时,即使由于其他原因,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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