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证人做假证可以通过公安局吗

最新修订 | 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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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下,诉讼阶段中若发现威胁、诱导证人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证人有权向上级侦查机关提出申诉和举报。辩护律师和其他参与者不得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藏匿、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不得威胁、诱导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更不得干扰司法机关正常诉讼程序。
继承纠纷证人做假证可以通过公安局吗

一、继承纠纷证人做假证可以通过公安局吗

在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倘若发现在任何诉讼阶段中存在威胁、诱导证人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时,证人有权向处理该案的调查机关之外的上级侦查机关提出申诉和举报。在此过程中,辩护律师及其他参与者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藏匿、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等协助,也不得以威胁、诱导等方式促使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更不能实施任何可能干扰司法机关正常诉讼程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二、继承纠纷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关于遗产继承纷争的解决原则如下所示:

首先是坚守保护私人财产继承权益的原则;

其次,主张继承的公正性和平等,即男女继承权应当平等对待;

第三,强调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即在享有继承权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责任;

最后,倡导尊老爱幼,保护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这也是我们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继承纠纷证人做假证可以通过公安局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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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的民事调解遵循的是 双方自愿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以通过派出所出面的方式来解决这件事情。至于具体怎么处理这个是看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并没有一定的参照标准。
如果鉴定为轻伤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一是要求加害方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可以要求加害方民事赔偿(也就是经济赔偿)。如果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正常情况下,头缝合八九针派出所应该对加害方进行行政拘留。
可以向公安机关的督察或所在地的检察院投诉,同时要求派出所对你的伤做伤害程度鉴定,如果构成轻伤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不需要花诉讼费。
派出所本来就不处理民事纠纷,只是作为中间人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那就是你们自己的事情了,派出所会建议你们通过正规的司法途径解决,也就是去法院诉讼。
可以通过法院起诉他们。你们证据比较充分,有验伤报告,不管派出所和他们有没有关系,只要你们报了警,派出所肯定有备案的,你们可以到法院起诉他们并要求做出一定赔偿。
如果派出所不作相应的调查,也不对此做出处理那也可以以不作为起诉他们。此案应该是属于故意伤害他人罪,应该是属于刑事案件了。但是对于打架派出所一般是按普通治安案件处理的,会要求双方进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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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对于医疗费的问题,该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于误工费的问题,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对于护理费的问题,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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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交通费的问题,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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