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倘若发现在任何诉讼阶段中存在威胁、诱导证人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时,证人有权向处理该案的调查机关之外的上级侦查机关提出申诉和举报。在此过程中,辩护律师及其他参与者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藏匿、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等协助,也不得以威胁、诱导等方式促使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更不能实施任何可能干扰司法机关正常诉讼程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二、继承纠纷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关于遗产继承纷争的解决原则如下所示:
首先是坚守保护私人财产继承权益的原则;
其次,主张继承的公正性和平等,即男女继承权应当平等对待;
第三,强调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即在享有继承权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责任;
最后,倡导尊老爱幼,保护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这也是我们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继承纠纷证人做假证可以通过公安局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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