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事争议仲裁什么
人事争议仲裁所涉及的范畴范围如下:
1.参与在事业单位中建立的人事关系的个体工作者们与该单位之间,可能因为终止这类人事关系或者是对于履行聘用合同方面产生的纠纷;
2.在社会团体中建立的人事关系的个体工作者们与该团体之间,也同样存在着可能因为类似原因而引发的人事关系终止及履行聘用合同方面的争议;
3.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由于履行聘用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问题;等等。关于此类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人是否与当前案件具有直接的利益关联性;
2.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事项是否符合仲裁委员会的受理标准和范围;
3.该人事争议事项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限之内;等等。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人事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三)该人事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五)仲裁申请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二、人事争议和劳动争议的区别是什么
针对人事纷争仲裁事件的申请人,应于人事纷争产生之日起算起满60个自然日之内,以正式书面文件向享有管辖权的人事纷争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
对于劳动纠纷案件的申请人来说,则需自权利遭受侵害之日起,或是知晓或理应明确知晓自己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满60个自然日之后,以正式书面文件向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2.人事纷争与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限存在明显区别。
在处理人事纷争案件时,仲裁机构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级管理,而在处理劳动纠纷案件时,仲裁机构并不采取分级管理方式,而是遵循属地原则进行管辖。
3.人事纷争与劳动纠纷的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也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人事争议仲裁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