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退赃更容易取保候审吗
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积极主动地退还赃款,无疑是对自身犯罪行为的一种反省与悔过表现,这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司法部门以及最终判决机构在考虑给予其取保候审方面的决策。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的决策过程中,受到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如犯罪情节严重与否,对社会所造成的潜在威胁,以及是否存在继续犯罪的风险等等。因此,关于积极退赃是否能够使犯罪嫌疑人情愿更加快速地获得取保候审资格的问题,必须结合每一起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且综合的分析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积极退赃可以取保候审吗
符合如下任何一种情况下的积极主动退还赃款者,可向司法机关依法请求取保候审事项:
1、罪犯的罪行极有可能处以剥夺自由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不会给社会带来危险性;
2、在羁押期限已满且相关案件尚未获得最终判决之际,必须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3、罪犯的行为可能被处以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宽大处罚;
4、如患严重疾病无法自理生活,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积极退赃更容易取保候审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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