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痴呆意外保险拒赔如何申请仲裁

最新修订 | 20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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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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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申请方需亲自到合同争议解决中心,提交五份详尽的仲裁申请书、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及仲裁协议等材料(每增一被诉方,材料份数递增)。审核通过后将通知预缴仲裁费;若不符要求,将及时告知并解释原因。
老年痴呆意外保险拒赔如何申请仲裁

一、老年痴呆意外保险拒赔如何申请仲裁

申请方务必亲自前往合同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办公室,根据以下规定办理立案程序并提交相应的文件一式五份(若被诉方达到两位及以上,该份数也应随之递增):

1.详尽准确的仲裁申请书

2.首席申诉人和诉讼中的对应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可靠的人身证明文件;如果申诉人及被诉人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相应的工商注册登记材料、申诉方法人代表的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主体地位的相关文件。

4.所涉及的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仲裁协议;

5.除前述之外的其他用以支持或反驳其主张的相关证据材料。一旦本仲裁机构经过严格的审查后确认符合立案标准,我们将立即通知申诉方预先缴纳仲裁费用

如若发现不符合立案要求,我们亦会及时通知申诉方,告知其无法立案,同时详细解释未能立案的具体原因。

仲裁法》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老年痴呆的老人房产怎么出售

该房屋交易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代表完成。

如若病患的配偶或成年子女成为合法监护人,则可通过他们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

需注意,老年痴呆症患者被视为无法独立行使民事行为能力或是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针对此情况,直系亲属应选取一位合适人员前往当地街道办事处申领证明文件,随后前往人民法院向法官申请认定该人士为患者的合法监护人。

在获得合法监护权后,监护人便有权按照相关证件和资料,代表患者签署售房协议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老年痴呆意外保险拒赔如何申请仲裁”,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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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痴呆意外保险赔不赔
阿尔茨海默病通常纳入重疾险保障范围。理赔需符合合同规定的疾病标准。严重痴呆需住院治疗,可按医疗保险条款索赔。投保时需遵守健康报告要求。已确诊者无法投保,即使投保成功,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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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痴呆老人遗嘱有效
1、老年痴呆症患者所立遗嘱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其立遗嘱时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2、具体来说,就是其病症是否已经影响到其辨认和控制的能力。如果已经影响,自然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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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有老年痴呆如何立遗嘱
老人如果有老年痴呆症的话就不能立遗嘱,《民法典》中规定的订立遗嘱的方法比较多,但无论是通过哪一种行为立遗嘱的,都要求立遗嘱人自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才行,如果老年痴呆导致当事人已经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遗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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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呆老人立遗嘱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老人立遗嘱有效的前提是: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人立遗嘱时未受胁迫、欺骗,锁立的遗嘱是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所处分的财产为个人所有;
  
4、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
  除上述外,根据所立遗嘱的形式不同,亦有不同的要求。
  我国《继承法》中认可的有效的遗嘱形式只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紧急情况下)五种形式,并要求附随立遗嘱人或见证人亲笔签字。
一、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二、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但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
  (
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
  (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
  (
3)遗嘱人亲笔签名。
  (
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最高人民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三、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四、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五、口头遗嘱
  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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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呆老人立遗嘱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老人立遗嘱有效的前提是: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遗嘱人立遗嘱时未受胁迫、欺骗,锁立的遗嘱是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所处分的财产为个人所有;
  
4、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
  除上述外,根据所立遗嘱的形式不同,亦有不同的要求。
  我国《继承法》中认可的有效的遗嘱形式只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紧急情况下)五种形式,并要求附随立遗嘱人或见证人亲笔签字。
一、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二、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但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
  (
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
  (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
  (
3)遗嘱人亲笔签名。
  (
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最高人民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三、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四、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五、口头遗嘱
  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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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痴呆如何遗嘱公证?
老年痴呆是不可以进行遗嘱公证的,我国继承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于遗嘱人订立遗嘱的首要条件就是遗嘱人有民事能力,而老年痴呆人是很难有有效的遗嘱认定的,所以是不可以进行合法的遗嘱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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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问一下,因脑外伤引起的轻度痴呆因是属于几级
[律师回复]
4.1Ⅰ级伤残
4.
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植物状态;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
1.2头面部损伤致:
)双侧眼球缺失;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
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
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
1.5胸部损伤致: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
1.6腹部损伤致: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
1.7肢体损伤致: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
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 Ⅱ级伤残
4.
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完全性失语;
)双眼盲目5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4.
2.2头面部损伤致: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双眼盲目5级;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全面部瘢痕形成。
4.
2.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
2.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
2.5胸部损伤致: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
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
2.7肢体损伤致: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
2.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4.3 Ⅲ级伤残
4.
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
3.2头面部损伤致: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双眼盲目4级以上;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 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
3.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
3.4颈部损伤致: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
3.5胸部损伤致: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
3.6腹部损伤致: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
3.7盆部损伤致:
)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
3.8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4.
3.9肢体损伤致: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4.
3.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4 Ⅳ级伤残
4.
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
4.2头面部损伤致: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双眼盲目3级以上;
)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4.
4.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
4.4颈部损伤致: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
4.5 胸部损伤致: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
4.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
4.7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4.
4.8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4.
4.9 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4.
4.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4.5Ⅴ级伤残
4.
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单瘫(肌力2级以下);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
5.2头面部损伤致: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4.
5.3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
5.4颈部损伤致: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影响呼吸功能。
4.
5.5胸部损伤致: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器质性心律失常。
4.
5.6腹部损伤致: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
5.7盆部损伤致:
.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膀胱切除;
.尿道闭锁;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
5.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4.
5.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4.
5.10肢体损伤致: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
5.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4.6 Ⅵ级伤残
4.
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单瘫(肌力3级以下);
.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4.
6.2头面部损伤致: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双眼低视力1级;
.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4.
6.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
6.4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
6.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
6.6盆部损伤致:
.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子宫全切。
4.
6.7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
6.8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4.
6.9肢体损伤致: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4.
6.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4.7 Ⅶ级伤残
4.
7.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严重构音障碍;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单瘫(肌力4级);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4.
7.2头面部损伤致:
.一侧眼球缺失;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cm2以上;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头皮无毛发75%以上。
4.
7.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4.
7.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4.
7.5胸部损伤致: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4.
7.6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
7.7盆部损伤致: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4.
7.8会阴部损伤致:
.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4.
7.9肢体损伤致: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4.
7.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4.8 Ⅷ级伤残
4.
8.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4.
8.2头面部损伤致:
.一眼盲目4级以上;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cm2以上;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头皮无毛发50%以上;
 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4.
8.3脊柱损伤致: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4.
8.4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4.
8.5胸部损伤致: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12肋以上骨折。
4.
8.6腹部损伤致: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脾切除;
. 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4.
8.7盆部损伤致: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尿道严重狭窄。
4.
8.8会阴部损伤致: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4.
8.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4.
8.10肢体损伤致: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
8.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4.9 Ⅸ级伤残
4.
9.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
9.2头面部损伤致:
.一眼盲目3级以上;
.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舌尖缺失(或畸形);
.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2以上;
.头皮无毛发25%以上;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4.
9.3脊柱损伤致: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4.
9.4颈部损伤致:
.严重声音嘶哑;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4.
9.5胸部损伤致:、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肺叶切除;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4.
9.6腹部损伤致: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胆囊切除;
.脾部份切除;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
9.7盆部损伤致: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尿道狭窄;
.膀胱部分切除;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子宫部份切除;
.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4.
9.8会阴部损伤致: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4.
9.9肢体损伤致: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一足足弓构破坏;
.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4.
9.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4.10 Ⅹ级伤残
4.
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
10.2头面部损伤致:
.一眼低视力1级;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眼内异物存留;
.外伤性白内障;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鼻尖缺失(或畸形);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
10.3脊柱损伤致: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
10.4颈部损伤致: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
10.5胸部损伤致: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肺破裂修补;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
10.6腹部损伤致: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胆囊破裂修补;
.肠系膜损伤修补;
.脾破裂修补;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膈肌破裂修补。
4.
10.7盆部损伤致: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骨盆畸形愈合;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子宫破裂修补;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膀胱破裂修补;
.尿道轻度狭窄;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
10.8会阴部损伤致: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
10.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
10.10肢体损伤致: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
10.11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附则
5.1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2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综合计算方法可参见附录B。
5.3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5.4本标准备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见附录C。本标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数。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A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意识消失;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不能工作;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明显职业受限;
.社会交往困难。
A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职业种类受限;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
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社会交往贫乏。
A6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降低;
.不能胜任原工作;
.社会交往狭窄。
A7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8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远距离活动受限;
.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社会交往受约束。
A9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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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仲裁不等于外国仲裁裁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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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wid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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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push({});:A[内容摘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没有将“国外仲裁机构裁决”与“外国仲裁裁决”概念作出明确区分,致使在司法实践中作出了一些相互抵触的裁定。外国仲裁裁决应指在我国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此项裁决既包括由外国常设仲裁机构管理下由仲裁庭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也应当包括临时仲裁机构(庭)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外国仲裁机构裁决并不等同于外国裁决。这里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仲裁地点是否在我国境外。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为外国仲裁裁决。如果仲裁地点在我国,则仲裁庭适用该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作出的裁决是我国仲裁裁决,而不是外国仲裁裁决。我国对该裁决享有撤销和拒绝执行的双重司法监督。我国现行立法与实践对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国籍的定位不十分明确。应采用国际上普遍适用的仲裁地点决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将《民事诉讼法》第269条中规定的“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修订为“外国仲裁裁决”。[关键词]国外仲裁机构裁决外国裁决联系与区别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人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1987年4月22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1]对我国正式生效。[2]我国进而承担了按照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义务。然而,在我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中,对于何谓“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国外仲裁机构裁决是否等同于外国裁决在我国现行立法或者司法实践中往往将这种国外仲裁机构裁决混同于外国仲裁裁决,致使在司法实践中作出了一些相互抵触的裁定,进而导致了司法界和学术界对某些问题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为了澄清对上述问题的认识,笔者结合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般立法与实践,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以求教于众多的有识之士,并供相关立法与司法部门在其各自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参考。一、对外国仲裁裁决的理解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中,根据仲裁地点的不同,[3]仲裁裁决可以分为本国裁决和外国裁决。一般而言,凡是仲裁地点在本国国内的,不论仲裁机构的性质如何,[4]仲裁程序适用的是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裁决均应视为在裁决地作出,裁决地国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在其境内作出的裁决行使撤销监督权。[5]例如,国际商会(ICC)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ICC仲裁院)的总部在巴黎,但是由该机构管理的且适用该机构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案件所涉及的仲裁地点遍及世界各地。因此,就ICC仲裁院管理下适用该院仲裁规则作出的仲裁裁决而言,多数情况下的裁决都不是在仲裁院所在国法国作出,而是在法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作出。在这种情况下,尽管适用ICC仲裁规则仲裁,由于仲裁地点不在法国,仲裁庭由此作出的裁决并不具有法国国籍。与此相适应,法国也无权对该特定的ICC裁决行使撤销监督权。
外婆老年痴呆了但动拆迁分一套房,四子女怎样分
[律师回复] 一2016年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最新标准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痴呆老人的监护人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老人在步入晚年后由于各方面原因对于监护人的确立更为重要,而监护人的确立则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程序。当老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时,由法律对监护人的确立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那么老人的监护人如何确立呢
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应当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另外,如果老年病人丧失思维记忆,或因脑梗导致的丧失行为能力,或得了严重的老年痴呆等等,均属于《民法总则》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
最后,监护人资格是有法定顺序的,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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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痴呆可以做遗嘱吗?
老年痴呆不可以做遗嘱,老年痴呆的人员是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遗嘱的有效性前提是遗嘱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这种情况下所订立的遗嘱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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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90多岁老年痴呆有监护人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人民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或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2、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民法总则》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老年痴呆可不可以有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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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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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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