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性病是故意伤害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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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传播性病在明知并故意导致他人感染的情况下,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具体判定需结合行为人意图和客观行为,若明知身患性病仍故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感染,则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心健康。若无明显故意或过失,则可能不构成此类犯罪。
传播性病是故意伤害罪吗

一、传播性病是故意伤害罪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散布性病这一行为有可能被视为故意伤害罪行,然而,其最终能否被判定为真正意义上的刑事犯罪还要依据行为实施者的真实意图以及客观行动进行综合判断。举例来说,假如行为人对自身身患性病这一事实心知肚明,却仍旧有意向地与其他人发生性关系,从而使得对方也受到感染,在这样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无疑是在故意损害他人的身心健康。不过,倘若行为人并未表现出明显的故意或者过失倾向,那么他/她的行为或许就无法被判定为此类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传播性病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1、侵犯对象方面存在差异。

本条法律所规定的“传播性病罪”涉及的被侵犯的对象主要包含两个层面,首先是对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损害,其次是对他人健康权益的侵犯;

而“故意伤害罪”则仅针对他人的健康权实施恶意侵害。

2、二者在具体行为方式上存在差别。

“传播性病罪”通常需要通过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来实现;

而“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方式则更为多样化,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暴力手段,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采取不作为的方式。

3、在主观故意的内容方面,二者亦有所区别。

“传播性病罪”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多种动机,例如获取经济利益、满足个人欲望,甚至可能是出于以卖淫嫖娼为手段,对他人健康造成伤害的恶意。

相比之下,“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上仅仅是为了对他人的健康造成实质性的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传播性病是故意伤害罪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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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性疾病罪和故意伤害罪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传播性疾病罪和故意伤害罪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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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传染性病罪,传播性病罪,传播性病罪怎么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明知自己有病还进行卖淫、嫖娼的,可能会构成传播性病罪。传播性病罪(刑法第360条),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传播性病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卖淫、嫖娼是国家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危害结果是持希望或放任态度,不影响本罪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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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性病是性病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传播艾滋病属于“传播性病罪”吗 艾滋病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严重性病”,其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女,1981年9月20日出生。10月10日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被逮捕。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性病罪,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东莞市第一人民经不公开审理查明:2007年1月被告人王某经某县艾滋病性病皮肤病防治中心确诊为HIV -1抗体呈阳性。9月5日16时许,王某与陆某商定在出租屋进行易,嫖资为30元。陆某在未使用安的情况下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后二人被巡查的公安人员抓获。经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王某的HIV -1抗体呈阳性。 东莞市第一人民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实施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鉴于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以王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对明知自己系艾滋病携带者,仍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理由 艾滋病是一种人类免疫缺陷(艾滋病)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极大威胁人类的健康、生命,目前尚无有效的治疗手段。同时,艾滋病还具有较强的传染性,自从被发现以来已在全球蔓延。近年来,性传播成为其扩散的主要途径,卖淫嫖娼人员作为高危人群,一旦感染艾滋病,极易在卖淫嫖娼活动中将传染给他人,因此有必要采取法律等手段对此类不安全性行为进行严格管控。但是,实践中对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仍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认识。本案审理中,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未明确列举艾滋病属于“严重性病”,《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亦未明确规定艾滋病属于性病,故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传播性病罪,可结合具体案情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艾滋病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严重性病”,王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犯罪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的 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也包括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包括他人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本罪为行为犯,只要上述特定主体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并不以实际发生性病的传播要件。实际上上述主体的卖淫、嫖娼行为,有足以造成性病传播的严重危险。 3、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严重的性病患者。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对自己患有梅毒、淋病严重性病具有明知仍卖淫嫖娼。构成本罪,并不需要以传播性病为目的。即使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因而在卖淫嫖娼时,为防止性病传播而采取避免传播的措施,仍然应认出具有本罪的故意,从而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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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性病罪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依《刑法》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针对损害他人健康,传播性病罪是明知患性病仍卖淫嫖娼并故意传染他人。若故意传播性病致他人受伤达标准,可同时触犯两罪。故意伤害他人轻伤处三年以下刑,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实际中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情节,特定条件下两罪可能并存,要结合案情和法律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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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叫传播性病罪,传播性病罪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叫传播性病罪,传播性病罪判多少年?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叫传播性病罪
(一)传播性病罪的概念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
(二)传播性病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治理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卖淫、嫖娼是相对应的行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动机,与不特定的异性发生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嫖娼则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者发生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性病患者与他人从事以外的淫乱活动时,也轻易将性病传染给对方。
3、犯罪主体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
4、犯罪主观方面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出于某种动机或为达到某种目的,仍然向他人卖淫或嫖娼。
二、传播性病罪判多少年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值得一提的是,成立传播性病罪,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行为人须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二,本罪为选择性罪名,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卖淫”或者“嫖娼”之一即可成立传播性病罪;

三,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前述三个方面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以传播性病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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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播性病罪,传播性病罪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明知自己有病还进行卖淫、嫖娼的,可能会构成传播性病罪。传播性病罪(刑法第360条),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传播性病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卖淫、嫖娼是国家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危害结果是持希望或放任态度,不影响本罪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什么是传播性病罪?传播性病罪是否构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叫传播性病罪 (一)传播性病罪的概念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 (二)传播性病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治理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卖淫、嫖娼是相对应的行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动机,与不特定的异性发生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嫖娼则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者发生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性病患者与他人从事以外的淫乱活动时,也轻易将性病传染给对方。 3、犯罪主体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 4、犯罪主观方面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出于某种动机或为达到某种目的,仍然向他人卖淫或嫖娼。 二、传播性病罪判多少年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值得一提的是,成立传播性病罪,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行为人须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第二,本罪为选择性罪名,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卖淫”或者“嫖娼”之一即可成立传播性病罪; 第三,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前述三个方面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以传播性病罪论处。
什么叫传播性病罪,传播性病罪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叫传播性病罪 (一)传播性病罪的概念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 (二)传播性病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治理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卖淫、嫖娼是相对应的行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动机,与不特定的异性发生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嫖娼则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者发生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性病患者与他人从事以外的淫乱活动时,也轻易将性病传染给对方。 3、犯罪主体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 4、犯罪主观方面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出于某种动机或为达到某种目的,仍然向他人卖淫或嫖娼。 二、传播性病罪判多少年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值得一提的是,成立传播性病罪,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行为人须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第二,本罪为选择性罪名,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卖淫”或者“嫖娼”之一即可成立传播性病罪; 第三,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前述三个方面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以传播性病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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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性病罪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依《刑法》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针对损害他人健康,传播性病罪是明知患性病仍卖淫嫖娼并故意传染他人。若故意传播性病致他人受伤达标准,可同时触犯两罪。故意伤害他人轻伤处三年以下刑,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实际中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情节,特定条件下两罪可能并存,要结合案情和法律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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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传播性病判多少年,一般传播性病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叫传播性病罪 (一)传播性病罪的概念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 (二)传播性病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治理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卖淫、嫖娼是相对应的行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动机,与不特定的异性发生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嫖娼则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者发生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性病患者与他人从事以外的淫乱活动时,也轻易将性病传染给对方。 3、犯罪主体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 4、犯罪主观方面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出于某种动机或为达到某种目的,仍然向他人卖淫或嫖娼。 二、传播性病罪判多少年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值得一提的是,成立传播性病罪,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行为人须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第二,本罪为选择性罪名,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卖淫”或者“嫖娼”之一即可成立传播性病罪; 第三,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前述三个方面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以传播性病罪论处。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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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传播性病罪,传播性病罪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叫传播性病罪,传播性病罪判多少年?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叫传播性病罪
(一)传播性病罪的概念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
(二)传播性病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治理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卖淫、嫖娼是相对应的行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动机,与不特定的异性发生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嫖娼则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者发生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性病患者与他人从事以外的淫乱活动时,也轻易将性病传染给对方。
3、犯罪主体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
4、犯罪主观方面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出于某种动机或为达到某种目的,仍然向他人卖淫或嫖娼。
二、传播性病罪判多少年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值得一提的是,成立传播性病罪,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行为人须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二,本罪为选择性罪名,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卖淫”或者“嫖娼”之一即可成立传播性病罪;

三,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前述三个方面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以传播性病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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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性病故意传播疾病什么罪
有性病故意传播疾病属于传播性病罪,《刑法》中对传播性病罪规定的刑事处罚标准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有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判处拘役、管制等处罚。同时,被犯罪嫌疑人传染性病的受害人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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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传播艾滋病毒构成什么罪?故意伤害罪?传播性病罪?还有不是案件?
[律师回复] 艾滋病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严重性病”,其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
被告人王某,女,1981年9月20日出生。2013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被逮捕。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性病罪,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2007年1月被告人王某经某县艾滋病性病皮肤病防治中心确诊为-1抗体呈阳性。2013年9月5日16时许,王某与陆某商定在出租屋进行性交易,嫖资为30元。陆某在未使用安全套的情况下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后二人被巡查的公安人员抓获。经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王某的-1抗体呈阳性。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实施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鉴于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以王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对明知自己系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仍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如何定性?
艾滋病是一种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极大威胁人类的健康、生命,目前尚无有效的治疗手段。同时,艾滋病还具有较强的传染性,自从被发现以来已在全球蔓延。近年来,性传播成为其扩散的主要途径,卖淫嫖娼人员作为高危人群,一旦感染艾滋病病毒,极易在卖淫嫖娼活动中将病毒传染给他人,因此有必要采取法律等手段对此类不安全性行为进行严格管控。但是,实践中对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仍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认识。本案审理中,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未明确列举艾滋病属于“严重性病”,《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亦未明确规定艾滋病属于性病,故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传播性病罪,可结合具体案情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艾滋病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严重性病”,王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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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传播性疾病什么罪
在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规体系中,明确指出,任何故意散播传染病或性病的行为,都将构成对传染病防治法或性病防治法的严重违反,并可能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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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传播性病罪艾滋病属于性病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传播艾滋病属于“传播性病罪”吗
艾滋病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严重性病”,其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女,1981年9月20日出生。10月10日因涉嫌犯传播性病罪被逮捕。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传播性病罪,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东莞市第一人民经不公开审理查明:2007年1月被告人王某经某县艾滋病性病皮肤病防治中心确诊为HIV -1抗体呈阳性。9月5日16时许,王某与陆某商定在出租屋进行易,嫖资为30元。陆某在未使用安的情况下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后二人被巡查的公安人员抓获。经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王某的HIV -1抗体呈阳性。
东莞市第一人民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实施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鉴于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以王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对明知自己系艾滋病携带者,仍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理由
艾滋病是一种人类免疫缺陷(艾滋病)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极大威胁人类的健康、生命,目前尚无有效的治疗手段。同时,艾滋病还具有较强的传染性,自从被发现以来已在全球蔓延。近年来,性传播成为其扩散的主要途径,卖淫嫖娼人员作为高危人群,一旦感染艾滋病,极易在卖淫嫖娼活动中将传染给他人,因此有必要采取法律等手段对此类不安全性行为进行严格管控。但是,实践中对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仍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认识。本案审理中,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未明确列举艾滋病属于“严重性病”,《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亦未明确规定艾滋病属于性病,故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传播性病罪,可结合具体案情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艾滋病属于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严重性病”,王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犯罪特征
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的 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也包括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包括他人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本罪为行为犯,只要上述特定主体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并不以实际发生性病的传播要件。实际上上述主体的卖淫、嫖娼行为,有足以造成性病传播的严重危险。
3、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严重的性病患者。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对自己患有梅毒、淋病严重性病具有明知仍卖淫嫖娼。构成本罪,并不需要以传播性病为目的。即使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因而在卖淫嫖娼时,为防止性病传播而采取避免传播的措施,仍然应认出具有本罪的故意,从而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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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播性病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叫传播性病罪 (一)传播性病罪的概念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 (二)传播性病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治理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卖淫、嫖娼是相对应的行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动机,与不特定的异性发生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嫖娼则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者发生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性病患者与他人从事以外的淫乱活动时,也轻易将性病传染给对方。 3、犯罪主体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 4、犯罪主观方面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出于某种动机或为达到某种目的,仍然向他人卖淫或嫖娼。 二、传播性病罪判多少年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值得一提的是,成立传播性病罪,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行为人须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第二,本罪为选择性罪名,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卖淫”或者“嫖娼”之一即可成立传播性病罪; 第三,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前述三个方面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以传播性病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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