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毒品能否构成盗窃罪
在中国刑事法律制度中,盗窃罪主要指行为人怀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通过隐秘手段窃取数额较大或次数较多的私人财物的犯罪行为。与此同时,财产亦包括各类物品,而毒品就是其中之一。因此,若行为人具备非法获取他人毒品的意图,并且实际上实施了此类行为,便有可能触犯盗窃罪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毒品定盗窃罪吗
首先,从主观方面来看,无论涉案人员是意图将所得毒品再行转手贩卖、或是单纯地为个人或他人吸食之用,他们的初衷都是希望在无需支付相应的经济代价的前提下获取这类物质。这一特质与传统意义的盗窃犯罪并无实质性的区别,因此,对于盗窃毒品案件中涉及到的非法交易价值,亦即涉案人员所追求的经济收益的规模,无疑是衡量其主观恶性程度的关键要素,理应被视为影响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
其次,盗窃毒品的行为往往会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紧密相连。所有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的罪犯都曾实施过先期的获取毒品的行为,除了极少数情况下的偶然拾得毒品之外,他们可能通过购买、盗窃等非法途径来获取毒品。对于那些以吸食为目的而购买并持有达到法定数量的毒品者,我们应该将其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然而,如果涉案人员是出于吸食目的或者仅仅是为了损害其他毒品持有人的利益而实施了盗窃毒品的行为,那么当他们成功地控制住毒品时,就已经进入到了非法持有毒品的状态。在此之后,他们继续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实际上是对先前获取毒品行为所导致的非法状态的自然延续,并未对新的法益造成损害。
根据刑法理论,这种情况被称为不可罚的后续行为,因此,我们只需对最初的获取毒品行为的违法性进行评判,将其认定为盗窃犯罪即可。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四款规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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