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可以无偿赠与吗
股权赠予乃是一种无偿性质的股份转让行为。尽管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并没有设立任何关于股权赠予的专门规定或条款。
然而,事实上,股权赠予以及股权继承等行为皆应被视为是特定类型的股权转让方式,其中,股权赠予应当被看作是一种无偿性质的股权转让行为。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权转让可以约定付款期限吗
关于这一问题,法律并未明文规定。
然而,双方可以自行商定达成共识。
通常情况下,当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了相应的变更登记之后,受让方却未能按时履行全部的支付义务或者仅支付部分转让款项时。
在此情况下,若径直主张解除股权变更登记并非明智之举。
如此一来,将使得股权变更登记犹如一场儿戏,严重影响登记制度的公正性和公共信任度。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股权转让可以无偿赠与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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