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班不能超过36小时是什么时候规定的
关于职工加班时限的相关法律法规于1994年7月5日出台并制定,从自1995年开始的每一天正式生效实施至今。
根据此项条款,用人单位正面、合理地安排劳动者加班,在原则上每日加班时间的总计应不超过1小时;对于有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则限制每日的总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个小时,而每月的最大加班小时数亦即限于36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加班不能超过多少小时
关于对员工加班时长的规定如下:
在保证工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良好的前提下,如有特殊原因必须要延长工作时长,那么每天的加班总时数不应超过三个小时,而每个月则不能超过三十六个小时。
另外针对每周的加班时长,尽管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最高限度,但是结合上文对日加班时间的限制来看,我们可以推定每个星期的加班总时长应当被限制在三个小时之内,从而符合每个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六个小时这一规定的要求。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加班不能超过36小时是什么时候规定的”,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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