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出所已结案,对方仍然起诉应怎么办
若公安局已然完成对案件的调查斡旋结束程序,而对方依然坚持提起民事诉讼,那么可采取如下策略来应对该情况:考虑并搜集有力的证据:精心筹备充足的证据资料以论证自身观点。积极参与审理:向法庭递交辩护词,并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专业、精准地阐述有关案件实情、证据以及法律原则的各类事宜。
法院之间的调解:若案件拥有接受调解的潜质,可以试着先行倾听协调员的意见与建议。
法院立案申请:倘若调解无法顺利达成且具备起诉所需的条件,法院将在七日之内受理案件,并知会相应的当事人。法院作出裁决:法院会依据庭审过程中的明证视物及法律规范,公正严谨地做出裁定。法律援助的请求:如果对方对裁决结果持反对立场,有权依法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并可以权衡考虑征询法律援助。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对方所提起的是重复的诉讼请求,法院或许不能够予以承认和受理。关于处理细节的详细情况,建议咨询当地的资深律师并查阅裁决书以确定法院的决定是否公正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派出所已结案还可以叫过去问话吗
若对方涉嫌触犯刑法以及违反有关民事权益之规定,那么即使当时事发双方已达成书面协议且签署同意,只要公安部门已经宣布对此案件展开立案调查,就涉及到约定部分确保不追究对方刑事责任部分是无效的。因为在刑事案件中,通常必须由国家公诉机关代表社会公众进行指控,而非仅仅由当事人单方面决定。在此情况下,受到侵害的这方当事人完全有资格请求司法机构依法追究该方应有的刑事责任。
至于民事赔偿部分,则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派出所已结案,对方仍然起诉应怎么办”,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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