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维修基金收取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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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物业维修基金收取标准如下:对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需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30%提取维修基金,购房者则按购房款的2%-3%缴纳。对于商品房,建设单位按多层住宅房屋综合造价的2%、高层住宅3%提取维修基金,购房者同样按购房款的2%-3%支付维修基金。
小区维修基金收取标准

一、小区维修基金收取标准

关于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如下所示:

1.对于公有住房的维修基金而言,主要是由售房单位与购房者双方共同贡献,其中售房单位必须按照一定比例,即多层住宅不得少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则不得少于售房款的30%,从销售款中提取;

2.而购房者也需要根据购房款的2%至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纳相应的维修基金。对于物业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二,即适用于商品房的情况,该类维修基金主要由建设单位与购房者双方共同筹集,单位又需按房屋综合造价提取一定比例(多层住宅为2%,高层住宅为3%)的维修基金(纳入住宅成本之中);购房者则须按照购房款的2%至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支付相关的维修基金。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小区维修基金使用规定是什么

本法规明文规定如下:

在业委会尚未组建之前,物业维修基金的调配使用需经过售房企业或其授权指定的相关机构进行提案并上报至本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议核准后方能分配;而在业委会组建之后,对维修基金的调控则应由物业管理企业拟定年度使用计划,交由业委会进行认真评审通过后方能予以执行。

假如维修基金出现不足额的情况,本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业委会共同商讨决定,按各业主所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要求他们继续征收补足。

关于如何实行这种情况下的具体操作流程方法,将由市、县级政府来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

其次,包括住宅物业及住宅小区以内的其他非住宅物业以及与单栋住宅楼结构相连接的非住宅物业的各业主,都应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缴纳维修专用资金。

这项专用资金归全体业主所共有,用于物业在保修期结束后针对物业公共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禁止将它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关于专项维修资金的征收、使用以及管理方面的详细办法和规章制度,则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共同制定颁发。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小区维修基金收取标准”,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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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纳人如实填写商铺公共维修基金分户卡,小区办工作人员核验分户卡和相关材料,并核定维修基金数额。  
2.交纳人核对打印输出的分户卡并签字确认。  
3.交纳人向小区办足额交纳维修基金,并取得小区办开具的“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收据”第二联和第四联。  
4.持有人持收据第四联(交易部门或权属部门)到交易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或到权属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商铺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者为商品所有者,需要注意的是,商铺公共维修基金缴纳额度比普通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缴纳额度略高。当然,商铺所有者享有对商铺公共维修基金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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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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