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衍生诉讼所涉及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上仍然属于一类第三人撤销之诉,因此应当遵循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关的管辖法规适用。
具体而言,根据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所有的破产衍生诉讼均须由负责受理破产申请事宜的人民法院实施集中管辖。
此项立法的基本考虑因素是为了让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能够更为全面、精准地把握破产企业所涉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确保他们能对破产企业进行更为全面且科学的破产清理工作,并切实保护破产企业及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当然,其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个新生的诉讼类别,其审理的焦点在于原有的生效裁判是否出现错误或者瑕疵,以及这是否侵犯到了案外人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审查并不关注于破产企业及其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合法,或者这些债权是否能够被纳入到破产财产分配明细表中。
因此,从逻辑上说,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应归属于破产衍生诉讼集中管辖的范畴,而这类案件的管辖问题应该参考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有关规则来确定,即适用专属管辖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谁提起
因涉及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只能由人民法院做出,事实上其被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纠纷领域中的一类诉讼活动。因此,根据本国现行法律条例,当事人必须向国家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待法院作出最终公正裁决。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哪个法院管辖”,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