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回重审案件原告可不可以申请异地审理
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对于能否申请异地审理的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做出判断:
首先,若是常见的民事纷争,则不能进行异地起诉,仅能够由被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专属管辖权;
其次,若涉及到合同纠纷或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争议时,根据书面协议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同意选择异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唯此之外的其他情形均不得进行异地诉讼。
最后,即使当事人已通过异地诉讼寻求帮助,但若当地法院认定其并非具有管辖权之法院,该法院将会将案件移送至拥有法庭管辖权的法院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发回重审案件还需要交诉讼费吗?
在起诉与答辩过程中,若申请案件启动重审程序,则无需再次缴纳诉讼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若正在进行上诉程序,则需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而当二审法院裁定案件发回重审后,通常会将原诉讼费用全部或部分退还当事人。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自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发回重审案件原告可不可以申请异地审理”,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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