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到检察院了公安局让去问话意味着什么
此法令可能源于案件证据尚显不足,亟待执业检察官通过依法补充侦查来进行弥补。所谓补充侦查,即由地方公安部门或最高检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之上,就有关案件中所涉事实情况作进一步深入调查,以及完善相关证据材料的一项诉讼活动。只有案件流转至检察官手中审查起诉后,再被重新送回公安部门进行的过程方才可称之为补充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案件到检察院不起诉多久通知
在涉及犯罪情节轻微且无需判处刑罚或予以豁免之情况时,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监察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移送的起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该在一个月之内进行决策,若涉及重大、复杂的情形,则可适当延长15日。犯罪嫌疑人如果对自身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愿意接受惩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话,检察院应在10日内作出结论;倘若可能判处的期限超过了一年,那么该期限则可适当延长到15日。在做完不起诉决定后,通常在两三天内便能够通知到其亲属或辩护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案件到检察院了公安局让去问话意味着什么”,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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