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信被执行人未履行多久撤销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所设定的有效期平均通常可达两年之久。
然而,假如被执行人使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利用威胁的方式干扰或者抵抗执法进程,或者在其失信行为中存在多项严重情节,那么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效期便有可能被延长为一至三年不等。除此之外,某些特定情形也能够使得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得以撤销,例如:当被执行人已经完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法院已经顺利完成了执行工作;当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当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书面请求,要求删除失信信息,并且经过法院严格审查之后予以批准;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多次查询,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拥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亦未提供任何有效的财产线索;以及在审判监督环节或者破产程序中,法院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执行工作中止、不予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二、失信被执行人的银行卡还能用吗
失信被执行人虽然其所持有的银行卡可继续使用,然而若账户内存款丰富,则很有可能面临法院查封,并用以偿还给金融机构或债权人的债权债务。
对于受到执行限制行为的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情形下,除了当遇到法定日常生活所需之外,其他与生活和工作无关的消费行为均受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失信被执行人未履行多久撤销”,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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