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法律框架下刑事诉讼程序中所实行的一项强制性举措;而缓刑的判决,则为刑事案件的罪犯提供了一种通过在特定期限內遵守特定条件来免除原本应受处罚的刑法执行方式。取保候审的实质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方不会逃避司法调查与审判,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畅进行。而缓刑的判决,则是在法院作出最终裁决之时,宣布暂时停止对罪犯的刑罚执行,并设定一段考验期。若在此期间,罪犯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便可无需再行承担原判刑罚。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取保候审与缓刑判决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取保候审仅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措施,而缓刑判决则是刑事判决生效之后的执行方式。若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方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未有逃避司法调查与审判之行为,并且在审判阶段被判定适用缓刑,那么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能继续保持良好表现,原判刑罚即可得到豁免。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方将永远不会面临逮捕风险。倘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出现违规行为,或者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缓刑规定,司法机构仍保留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逮捕行动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取保候审判缓刑的可能性
若具备下列相关条件之一者,即可依法取保候审并酌情予以缓刑判决:
1.对于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2.犯罪行径相对较为轻微;
3.有诚恳认罪之悔悟表现;
4.已无再次犯罪的威胁和风险;
5.宣告缓刑时不会给其所在社区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此外,法庭还可根据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进行特定的行为,出入特定的地区、场所,以及接触指定的特定人群。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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