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期间能否再收监
依据我国宪法及刑事诉讼法中第79条之规定,在被采取拘役限制人身自由的取保候审措施期间,对相关涉案事件的调查、指控与审判工作是严禁停滞或中断的。若在此过程中发现应被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已满,则必须立即解除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在解除取保候审之后,务必及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然而,此项法规并未明确指出在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可以再次将当事人收押入狱。
然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倘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被取保候审者有任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或者存在其他应当重新收押的情况,司法机构有权依法决定是否将其重新收押。因此,能否再次将当事人收押入狱,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包括被取保候审者的行为表现、案件的发展进程以及司法机构的最终裁决。总而言之,取保候审期间是否能够再次将当事人收押入狱,需根据实际情况和司法机构的最终裁决来确定,这并非仅仅由法律条款本身直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后再次触犯法律的案件中,一般情况下会被判决有期徒刑,并且考虑到行为人已经缴纳了保证金的情况,可能会按照情节的严重程度,决定否要没收一部分乃至全部的保证金,同时也会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地命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提交悔过书以示诚意和决心。在必要时,甚至有权对罪犯进行拘留,以便对其进行逮捕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
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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