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受理并展开调查之后,无论涉及到公诉还是自诉范畴,若当事人双方得以和解,则通常情况下无法撤销此案件。特别地,在针对公诉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和解行动不会直接干预或影响案件的法定程序。
然而,对于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依职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轻处理的相关建议。而人民检察院亦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的建议。对于那些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无需判处刑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甚至有可能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后,人民法院也会依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进行适当的从轻处罚。
至于自诉案件,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则可以考虑撤销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派出所立案后一直拖着不处理案件怎么办
在警方接获此类案件之后,若长期未能进行妥善处置,报案者此时便享有权利向相关的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构提出检举与控诉。
而在此过程中,派出所对于接到的各类检举与控诉,有义务依据自身职责进行迅速妥善的处理。
此外,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应始终保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及广大公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派出所立案后双方和解能撤案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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