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方提出离婚请求并未涉及财产分配争议的案件中,判决离婚所需的次数主要取决于能否证明夫妻之间的情感确实已经破裂。若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这一观点,则有望在首次诉讼时便达成离婚裁决。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除非出现特定的情况,否则离婚诉讼通常需要经历两次审理方能作出最终判决。这是由于法院在裁定离婚时,必须审慎评估夫妻间的情感是否真正破裂,而这一判断往往需要通过两次诉讼以及对多种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后方能得出结论。在首次诉讼中,若法院判定夫妻间的情感尚未达到破裂程度,则通常不会作出离婚判决。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首次诉讼被驳回后,当事人需等待六个月方可再次提起诉讼。在第二次诉讼中,若法院认定夫妻间的情感已经破裂,则基本上会作出离婚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若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形,例如重婚行为、家庭暴力事件、赌博或吸毒恶习屡禁不止、因感情不合导致分居长达两年以上等等,那么在首次诉讼中亦有可能获得离婚判决。然而,在无上述特殊情形的前提下,通常需要经过两次诉讼方能作出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女方起诉离婚有没有复婚的可能性
有这种可能性存在,只要复婚得以实现并且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那么他们可以随时向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正式备案的结婚登记手续。
如果在离婚之后,男女双方都有意愿并且愿意再度建立起婚姻关系,这时就应当遵照规定,前往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女方起诉离婚没有财产纠纷一般几次判离婚”,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